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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治理教育乱收费实施意见出台

2004-07-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王瑟 我有话说

本报乌鲁木齐7月20日电 《新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出台,明确指出了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点,同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的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等开支。

《意见》要求,各级各类中小学要严格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收费行为,禁止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等。同时,今年教育部门将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降分高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扩招费”、“补考费”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严禁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此外,坚决杜绝以勤工俭学等名义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资代劳。

《意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的收入只能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各地财政不得用于预算抵项。学校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课本,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各级各类学校在收费结束一周内,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将所收资金上交财政部门,不得截留。

《意见》还规定,各中小学不准违反规定在本校举办各类辅导班、补习班。县以下 含县 中小学不准统一为学生购买校服,地州市所在地以上城市的学校,不准强制或变相统一校服和购买商业保险。同时教育部门要严格规范劳动技能课和社会实践活动。任何学校不得强制学生购买国家、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参考书籍、资料、报刊及其他学习、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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