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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用好管好农业建设资金

2004-08-0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邵文杰 我有话说

农业部近日发布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与之配套的一系列规定。本报记者就制定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等问题专访了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司长杨坚。

记者: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农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好机遇。一个重要

的标志就是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力度加大,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杨坚 :自1998年中央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以来,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总体上增长比较快。1998年至2003年,农业部累计完成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208.5亿元,其中国债资金131.5亿元,预算内资金77亿元。今年在国债发行总量比上年大幅减少,又安排东北老工业基地、南水北调工程等新项目的情况下,国家安排农业国债投资仍有所增加,这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的重视。这些投资重点支持了农业良种繁育、动植物保护、科技创新与应用、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了农业创新能力和减灾抗灾能力,为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记者:近年来,农业部在管理农业建设项目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杨坚 :首先是完善制度、严格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是搞好项目建设的基础和前提。农业部要求农业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即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和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 开展工作。其次是规范项目决策程序。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都要按照“制定项目总体建设规划―编制和发布项目年度申报指南―组织编制和申报项目可研报告―专家评估项目―行业司局提出项目初步安排意见―计划司综合平衡―部常务会议审定 重要集成类项目或单个项目中央投资规模超过600万元项目 ―主管部领导批复可研报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的程序进行决策。特别是强化了项目决策之前的专家评审工作,提高了项目决策的科学性。

记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提出实行领导责任制,一个建设项目涉及的单位很多,假如出了问题,这些单位的领导究竟要负什么样的责任?

杨坚 :根据国务院1999年下发的《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农业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对其部门报送和实施的项目负有直接的、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建设和实施中出现问题首先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项目法定代表人要按照规范的程序选择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单位,确保建设质量,确保建设资金规范、合理、安全使用。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现建设项目在资金使用或工程质量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记者:有些农业建设项目立项后迟迟不能开工,导致国家资金闲置,不能如期发生效益。如何加快农业建设项目进度

杨坚 :随着农业投资规模的扩大,部分农业项目进展缓慢,其主要原因是前期工作不扎实。为充分发挥农业建设资金的效益,我们对加强和改进前期工作提出了四方面的要求。一是改进投资计划管理。今后,建设项目要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按建设进度,分期分批分年度下达投资计划。二是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凡涉及土地征用和地点选择的项目,必须先落实项目用地和具体建设地点,才能报送和审批项目。项目一旦批复,原则上不得因土地征用和地址选择等问题而变更项目。三是坚持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前期工作。基本建设程序可以适当简化合并,但不能省略,更不能颠倒。四是严格项目变更审批。对前期工作不扎实导致的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单位,以及投资规模变化较大的项目,我部先撤销项目,收回或冻结资金,项目单位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记者:在堵住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管理漏洞方面,农业部作了哪些规定?

杨坚:建设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利益驱动,财务制度意识淡薄,项目法人、项目财会人员缺乏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常识导致的。管理规定对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一是严格执行投资计划,不能擅自更改投资使用方向和规模,不能以任何理由滞留、截留建设资金,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建设任务,不能违规变更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等。二是严格财务管理。建设资金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准挤占、挪用、变相套取国家建设资金,不准白条入账、违规列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不能超标,项目资金使用要符合规定。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减少资金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行为。三是落实好配套资金。今后,各地承诺的配套资金要明确省、地、县或建设单位各自配套比例,省级配套资金一般要占地方配套资金总额的50%以上。农业部要根据地方配套情况安排建设项目,配套不力的省份,减少农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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