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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拖欠纠纷深层原因

2004-08-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责任编辑 孙明泉 我有话说

目前,对民工工资纠纷的解释之一是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并没有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大多是口头协议,导致法律介入困难。在进一步分析为何农民工不与用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流行的解释是两点:一是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淡薄;二是由于农民工供大于求,使得其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但是,杨瑞龙、卢周来则从经济学以及法学

的角度,运用契约理论分析了农民工工资纠纷背后的深层次问题。这篇发表在二○○四年第5期《经济研究》上题为《正式契约的第三方实施与权力最优化――对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契约论解释》的文章指出,首先,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其主要原因并非农民工与直接“关系”雇主之间的非正式合同无法有效实施,而恰是受国家文明保护的作为第三方强制实施的正式契约无法有效实施;其次,国家作为强制实施的第三方,无法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原因在于一方面国家拥有的部分绝对权力在追求租金最大化的动机下被滥用;另一方面,作为国家强制实施的直接工具的司法体系的相对权力又被强势利益群体所削弱,无法有效进行强制;再次,国家作为第三方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实效,导致农民工选择契约的其他执行方法,由“公共强制”退回到“私人秩序”,进而可能导致私人暴力的无序使用,反过来又迫使政府只能选择更大力度地实际使用权力;最后,国家要重新建立其作为强制实施第三方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中的权威,就必须考虑“第三方权力的最优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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