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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行政许可法》推动电子政务建设

2004-08-0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汪玉凯 杜治洲 我有话说

历经7年的《行政许可法》终于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人们普遍认为,这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事实上,这对于电子政务建设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行政许可法》是从法律的高度对电子政务的认可和推进。

一、《行政许可法》的初衷与电子政务高度一致

按照我国

的国情,电子政务的公共管理目标可定位为:“规模适度、管理科学、高效服务”。所谓规模适度,是指对政府的规模要进行严格控制,防止政府规模过度膨胀。所谓管理科学,是指政府在对社会实施管理的过程中,要遵循管理规律,尽量简化环节,提高公共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所谓高效服务,是指通过电子政务的发展,要不断拓展政府对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和项目,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提高社会和公众的满意度。

《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简化行政环节;缩减政府规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公众满意度;提高政府行政执法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可见,《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初衷与电子政务的公共管理目标是高度一致的。

二、《行政许可法》明确了电子政务的方向和原则

《行政许可法》从3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政务建设的方向和原则。一是政府的信息公开。《行政许可法》在法律上规定了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公开政务信息的义务以及具体做法,并且还必须提供公民要求提供的信息和解释;二是政府的服务行政。《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服务行政终于进入了制度化的阶段。依此,在这方面电子政务建设必须注重以为公众服务和为公众负责的原则;三是民主行政。《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设立,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必须听证的行政许可行为必须公开听证,而且费用由政府机关负责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主行政的新内涵。所以,在实现民主行政方面电子政务建设的原则和方向就是:程序民主化。

三、《行政许可法》在一定程度上为电子政务建设破除了观念障碍

《行政许可法》为电子政务建设破除了两个方面的观念障碍:一是传统行政观念的障碍;二是重“电子”轻“政务”观念的障碍。《行政许可法》使电子政务得到了法律的认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推行电子政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行政许可法》还规范了行政许可程序,简化了办理手续,提供了方便快捷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四、《行政许可法》为电子政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由于《行政许可法》从法律的高度认可了电子政务,它的实施,将会在中国电子政务的建设过程中同样发挥重要的支撑保障作用,而且会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建设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五、《行政许可法》为电子政务建设搭建良好的“政务”平台

政府职能问题是政府管理的核心问题。《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使政府由“无所不管”的全能型转变为“有所取舍”的有限型;其次,政府职能重新定位,由以管制为主转变为以管理和服务为主;第三,《行政许可法》解决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问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而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问题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将朝着精简、统一、效能的方向发展。

《行政许可法》会带来政府职能的重新整合和一体化,行政组织的扁平化,政府公文的电子化等等。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能够落到实处,电子政务建设将会有突飞猛进的发展。

汪玉凯: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电子政务示范工程总体专家组成员;杜治洲: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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