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调研组在广州进行调研,就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听取警方和法律界人士的意见。据报道,当地公安部门反映,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偏轻,起不到震慑惩戒作用,并为此提出了几方面的加重处罚建议,其中针对社会娱乐场所,警方提出可否适用附加“没收”、“停业整顿”、“吊扣证件”等
面对警方如此强烈的扩权诉求,人们在看到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迫切愿望的同时,又不免产生许多担心――警察的权力已经够大了,难道还需要扩权吗?治安管理条例升格为法律后,如果尊重了警方的单边诉求,其结果又会是怎样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警察承担两种法定职能。第一种是治安管理职能,即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授权,警察机关负责维持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执行治安管理事务,它的身份是行政执法者。警察的第二种身份是刑事司法活动的执行者。因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警察还承担很大一部分的刑事侦查和预审职能,这使警察在一定程度上又具备了司法者的角色。双重角色使警察获得了巨大的权力空间,不论是在行政执法还是在履行刑事司法职能时都很少受到限制。
这就使警察在公务活动中由于权力约束较少,容易与现行的许多法律发生碰撞冲突。比如,《行政处罚法》中规定,对于大额行政罚款和比较重要的资格处罚 如吊销营业证照 等都应该设立听证程序,但警察以“治安”名义限制人身自由(拘留或劳教)的行政处罚却没有举行听证的必要。因为,警方可以说限制人身自由不单纯是行政处罚,还是一种司法处罚,那么既然是司法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就应该进行公开审理,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免去了警察参加诉讼的麻烦。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写入了宪法,人权的一条国际公认原则就是要“充分保障人身自由”,任何非法拘禁和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公共权力机构的触角不应当延伸到公民私生活的领域,治安管理者的权力必须受到限制。但是,因为有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这些人权原则就可以被突破,曾轰动一时的“夫妻看黄碟事件”,就恰好是个典型的案例。
在此基础上,如果还认为处罚偏轻,还要加大惩戒力度,可以“没收”公私财产、“停业整顿”、“吊扣证件”,那么,人权保障、私产保护等等这些宪法原则,就更容易遭到公权的伤害了。
现在,“治安条例”升格为法律的工作已经被提上了立法日程,舆论希望通过新的法律真正规范警务活动的一切行为,不再横跨行政和司法两个领域。权力只有受到法律的约束和限制,才是正义的权力;没有规范、没有束缚的权力,必然沦为强权,导致社会秩序的严重失范!因此,升格警权的诉求值得警惕,“治安条例”的升格不能仅满足警方单边扩权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