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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要对被盘问人非正常的死亡负责

2004-08-0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因违法使用警械、武器或者疏于管理导致被盘问人在继续盘问期间自杀身亡、被殴打致死或者其他非正常死亡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民警察予以开除,对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职,对所属公安机关的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予以处分。

这是公安部日前发布的公安机关适

用继续盘问规定的规定。规定同时要求:县级公安局及以上公安机关将不得设置候问室;被盘问人家属无独立生活能力,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亲友予以照顾或者采取其他适当办法妥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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