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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

2004-08-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艳岩 我有话说

所谓循环经济,就是按照生态规律利用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简单来说,循环经济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这种新的生态经济模式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我国经济目前正处在高速发展的时期,经济运行中一些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由此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在加剧,而我国目前遏制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循环经济立法还处于萌芽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有必要完善循环经济立法。

完善循环经济立法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满足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主要依赖于可再生资源的不间断供给,强调的是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性。因为过度地开发和利用某些资源,有可能导致补给的逐年减少,甚至衰竭或灭绝,对未来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造成威胁。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我们必须要处理好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期,如果不用强制性的法律手段降低自然资源的高消耗、高污染,就达不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就会形成以牺牲后代人利益为代价求得当代经济的发展的情形。因此,必须完善循环经济立法,强化全民循环经济的法律意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完善循环经济立法是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需要。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为了实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需要的目的,就必须发展经济,而发展经济就需要消耗大量的资源,这就产生了经济发展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尖锐矛盾。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是一种高投入、高消耗、低产出、低效益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这种方式一方面由于肆意消耗自然资源而打破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另一方面,经济增长所带来的大量废物和有毒物质的排放,又对生命支持系统产生了损害。可见,传统经济模式的发展带来的是重要原材料、能源的大量耗损及重要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反过来成为经济发展的桎梏。若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确立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采用减少废料或对废物进行还原和利用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这种模式的确立可以解决经济高速发展中存在的资源不足的问题,也可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实现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完善循环经济立法是实现人类新文明的需要。新文明不同于以向自然挑战为核心,以物质追求为目标的传统文明,而是一种全新的社会文明。新文明观认为,人类与自然的关系应当是一种和睦的、平等的、协调发展的新型关系。这种文明要求人类必须改变以追求物质需要为核心的传统消费观念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传统发展观念,在研究地球再生能力和环境自净能力的基础上,使人类与自然协调发展。人类必须在遵循自然规律的前提下,行使利用自然条件的权利,承担保护自然条件的义务,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善待自然、善待与人类共存的其他生命物种。人类这种新文明在发达国家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们所接受,但在我国基于多种原因,这种文明观刚刚被人们重视,还有很多人没有这种文明观念。因此,有必要通过多种形式促使人们转变观念。循环经济强调的是公众参与,通过完善循环经济的立法,可以促进人们养成节约资源和自觉保护环境的习惯,促进人类新文明在我国早日实现。

完善循环经济法律规定的宪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条关于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的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制订专门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已有的部分法律法规对此有所涉及。对循环经济进行明确规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第9条强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循环经济,促进企业在资源和废物综合利用等领域进行合作,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使用。”这里明确地使用了“循环经济”一词。但总体来看,我国循环经济立法还处于萌芽状态,虽然能够对废物再生利用起到一定的强制作用,但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离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实现的废弃物资源化、减量化和无害化,把有害环境的废弃物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目标还相差甚远,必须进一步完善。

完善循环经济立法,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应当在环境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将循环经济作为一项原则予以规定,从而为生态环境单行法的制订提供法律依据。还应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系统规定其立法目的、立法原则以及政府、企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母法,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旧汽车回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旧家电回收条例》等一系列子法,使循环经济法律形成一个体系。

二是应通过立法明确政府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职责。在循环经济立法中,应当明确政府的职责,要求政府在各种规划中,合理安排工业、农业、商业的布局,以减少资源的耗损和污染的排放;明确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循环经济促进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循环经济促进工作;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开展有关循环经济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循环经济知识,并对社会团体和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宣传、教育、推广、实施及监督活动予以鼓励,同时加强对循环经济实施的监督,对违反者给予处罚。

三是要通过立法强制重点企业实施循环经济。建立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目的,是要通过法律具有的强制性特征实现“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这一封闭性的良性循环,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在循环经济法律制度中要强化企业从产品设计到回收本企业废旧产品的全程义务,大力推进循环经济的实施。

四是要通过立法规定消费者在循环经济中的义务,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使公众关注公共环境,建立环境保护意识,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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