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的二元生育结构
所谓二元结构,是指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城乡两部门在制度、生产和组织上存在的各种不对称性。在我国,这种二元结构的形成与建国初开始实行的计划经济息息相关。当时,为了集中力量实现工业化,政府实行了长时期的工业倾斜发展战略和经济政策,我国国民经济被
我国城乡在各方面的差异使得它们在人口问题上也表现出了不同的状况。近几年,全国出生率最低的地区是上海、北京和天津,这三个地区正是典型的发达的城市地区;而相对地,出生率最高的三个地区是贵州、青海和云南,一定程度上它们可以看作是农村地区占主导地位的省份。从历史数据的对比中还可以发现,农村人口在转变进程上比城市滞后大约20年。
二、二元生育结构的成因分析
在生产方式方面,小农经济有着内在扩大人口的动力。根据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传统农业部门的特点决定了它具有人口持续增长的内在动力,这就是小农经济中传统的耕作方式和低下的技术水平对于劳动力的需求。而在城市,由于普遍实行市场经济,不存在内部对于人口扩张的需要,尤其在中国,城市即使出现劳动力的不足,也很容易由农村进行劳动力的迁移,不必要进行自身的人口扩张。
在生育观念上,由于乡村地区相对落后、封闭,人们容易受大家庭和宗嗣继承观念的影响,社会技术的进步对其生活方式没有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在城市地区,现代科学技术不仅作用于生活资料生产和人类自身生产,也从根本上改变了城市人口变化过程的性质。
在教育水平方面,城市父母更加愿意为子女的教育投资,追求孩子的质量而非数量;相对地,农村父母甚至因为子女上大学的可能性很小就不让他(她)完成中学教育,更加偏重于数量。
在养育孩子的成本上,城市妇女一般有独立的工作,生育的机会成本比农村妇女高,注重自我发展的意识促使她们选择晚婚少育。且在城市中生活水平高,养育一个孩子的成本也相对高昂。
在制度环境方面,首先是土地政策使得农村人口有扩大的动力,早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规定土地的划分是以家庭人口作为依据的;其次是社会保障制度向城市的偏移导致了城乡不同的生育结构,广大农村地区在社会保障缺位的情况下依然遵循养儿防老的做法也属无可奈何;再次,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和执行力度在城乡之间也有不同,在农村地区,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则允许隔四五年后再生育,而在城市中独生子政策实施比较彻底。城乡对于计划生育的监督约束机制也有所不同,在城市中这种约束更加紧密和有效,而在农村,“议价孩”是时有发生的现象;最后,城市中的家庭稳定性也不如农村地区,离婚率的增高也会使夫妻双方在生育子女的抉择上更加慎重。
三、基于二元生育结构的政策建议
基于人口格局的二元性,城乡体现出来的主要人口问题也不同。在城市中,老龄人口总数将占全国人口总数的24%。而在乡村,亟待解决的是一两亿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对应于城乡人口问题的侧重不同,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二元化的政策主张:在城市依然要坚持计划生育,但我们不能单纯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而使人口过度老化。在农村应该更严格地执行计划生育政策,避免人口出现反弹,同时采取措施使农村人口转变的过程内生化。
这些措施包括:1,加快城市化、城镇化的进程。根据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资料,有学者计算出一些社会经济变量与生育率之间的相关系数,城市化与生育率的相关系数为 0.65。城乡的生育结构是二元化的,那么如果将乡村纳入了城市的范围,自然有利于促使乡村的人口转变形式向城市靠拢,从而解决农村人口转变形式外生化的问题。2,发展教育,实现人口质量与数量之间的替代。根据1990年数据分析,教育与人口生育率的相关系数是 0.63,这也说明了教育在降低人口出生率中能够起到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对妇女的教育有利于促进晚婚,提高避孕措施效率,给予妇女更多的工作机会并使得她们乐于为孩子的健康和教育投资,形成良性循环。此外,在农村推广计划生育工作不应仅仅局限为宣传教育和引导,还要逐步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这不仅关系到人口问题,也是公民应当平等享受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