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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字迹要清晰 语言要准确

2004-08-2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齐芳、陈光曼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26日医生处方字迹不清,令病人头痛;处方语言含糊不清,令人困惑。25日,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开具处方的医师资格,处方的格式、书写规范、有效时间范围,以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资格等都做了更为详尽的规定。

据介绍,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

》规定,经注册的职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医师须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而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在书写规范上,《办法》规定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同时,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办法》还要求,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在处方上,患者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办法》同时规定,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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