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组成合议庭的随意性,体现公民代表参与审判的公正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当明确规定合议庭中审判员和陪审员的比例,以便于执行。法律委员会经同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法院确定,容易产生随意性,还是由人大常委会确定为好。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