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溢价发行将无须再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股票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和证券法修正案草案,分别删去了关于股票溢价发行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就这
两个修正案草案作说明时说,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主要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股票发行价格,不能反映股票市场价格的真实走向,还会不适当地加大证券监管机构对股票价格趋势承担的责任。经过研究认为,公司在发行债券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已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过审批;已批准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可直接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不必再由证券监管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