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2004年8月14日第四版刊文《“高法”、“高检”指谁》提出,目前社会上、特别是新闻媒体对法院、检察院的简称不确切。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提得好,虽然法院、检察院的简称是一个再简单不过的称呼,但在社会上一直没有弄得很清楚。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进展,法院、检察院的称谓频频出现在各个场合,笔者觉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最高人民法院简称“最高法院”(或“最高法”),将省一级法院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或“省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为:(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三)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专门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最高检察院”(或“高检院”、“高检”),将省一级检察院简称“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
当然,新闻媒体在制作标题等特定场合,为了节省字数等可以理解的原因,经常使用简称。但是,在一般情况下还是应当尽量使用法院和检察院的全称,或者至少把“法院”、“检察院”这两个关键词称呼完整,才能避免歧义,防止造成不必要的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