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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哲学视野中的辩证法问题

2004-08-3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南? 我有话说

本文试图讨论这样一个问题,那就是在实践哲学形态中的辩证法存在方式问题,或者说,在哲学的实践转向之后,一向声誉不佳的辩证法是否会获得一种有意义的存在形式,如果有,将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本文的结论是,只有在实践哲学中,辩证法的存在才有其合法性,才能够真正发挥哲学作为追求智慧之学的作用。

从哲学史上各种辩证法的实质看,所有的辩证法问题都涉及到对有限规定性的超越。至少肯定形态的辩证法,企图超越抽象的有限规定,趋向无限的具体性。但这种趋向又不可避免地会遭遇到一种理论体系最为忌讳的自相矛盾之毁坏。而这一矛盾之实质,不是别的,正是在于欲在一种有限的理论体系中包罗无限的绝对真理。在此问题上,康德关于理性超越可能经验范围的使用必然陷入二律背反的见地,无疑是极其深刻的。正是这种二律背反或矛盾,表明了理论的有限性。

理论是排斥矛盾的。理论必须在抽象的有限性和无效的超越有限的具体性之间做出选择,既然人类从事理论活动的目的是正确地把握世界,而不是制造一大堆自相矛盾的概念,那么,选择确定从而有效的有限性便是不言而喻的事情了。理论的这种有限性对于现实人类的整个理论活动而言,也是适用的。对于无限的生活而言,试图通过有限的理论叠加,亦不能达至无限,达到具体。就此而言,黑格尔企图通过引入历史性,以矛盾进展的方式超越理论的有限性,最终达到无限性,达到绝对真理,亦不可能不由于自相矛盾而归于失败。

那么,辩证法岂不是一种不仅无用,而且对于理论有害的思维混乱?应该说,在理论哲学范围内,这一结论是不可避免的。尽管在哲学史上康德早已阐明了理性超验使用必然陷入二律背反,但陷在理论哲学传统中不能自拔的人们总是企图找到一种方式逃避这一结论。因为如果承认了这一结论,便无异于承认了理性的有限性,承认了理论活动不可能真正把握现实生活。而这种承认是与源于希腊人的理论哲学传统关于理性的预设完全矛盾的。承认了这一点,就等于完全否定了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以来的几乎全部西方哲学传统。正是基于这一点,直至今天,有许多人仍不愿正视辩证法问题带给理论哲学的困境,一次次地在理论哲学的范围内徒劳地寻求克服困境的出路。

然而,理论哲学由于辩证法而陷入了困境并不等于全部哲学都陷入了同样境地。理论哲学陷入了困境,从一个方面表明了转向实践哲学的不可避免性。二十世纪最为显著的哲学趋势却是转向生活实践或生活世界,以克服理论哲学的困境。既然理论哲学的要害,正在于或明或暗地将理论活动视为人的最为根本性的活动,那么,承认理性的有限性,承认理论活动的有限性,便是确认实践活动为人类根本性存在方式之前提。在实践哲学看来,超越理论有限性的便是生活实践。在生活实践中,人们对于生活于其中的世界便已有所领会,而理论活动只是这种领会的一种派生方式。理论的派生性是非常明显的,这一点,马克思早在一个多世纪前就已明白无误地阐述过了。以至于我们不得不说,马克思正是现代实践哲学的开创者,而二十世纪的实践哲学转向不过是对马克思哲学革命从不同方向的扩展而已。

但若理论是出自生活实践的派生物,从而是有限的,并且只有生活实践本身是无限的,则一个必然结论便是生活实践本身作为一个整体并不能构成理论的对象,生活实践作为整体从根本上超出了理论活动的能力。既然理论不能把握生活实践整体,那么,生活实践便只能是生活实践自身“对象”。但人不能以生活实践为理论对象或认识对象,并不等于不能对生活实践有所知。事实上,人对于生活实践是有着直接的知识的,只是这种知识不是以理论化的形态存在而已。这种实践知识作为一种直接性的东西必定是关于生活实践整体的,因而实践知识便与理论知识形成一种有趣的对比:理论知识必定是抽象的、有限的、片面的,而实践知识则是整全的、未分化的。这种对比意味着,当理论在僭越了自己的合法运用范围,以整全性的东西为对象,从而必然陷入自相矛盾之时,生活实践却有着关于自身的直接知识。

这样便不可避免地会提出一个问题,这种关于整全的生活实践的知识,是否亦会像在理论知识中一样,陷入自相矛盾或辩证法,从而成为无效的?但是,实践知识事实上是有效的,不然的话,数万年来未有理论知识的人类便不可能生存至今。因此,我们的问题便不是实践知识是否有效,而是我们如何理解实践知识的有效性。这便涉及到理论与实践对于事物的不同把握方式。人们的实践受其生活境况的制约,在不同的时间、空间和境况中有着不同的趋向,因而其对于生活实践的直接知识亦不可避免地会有不同的方向、视角或视域。这些不同视域或视角便构成了实践知识内的差异。但这种实践知识内的差异或视角的不同是一种境况性的差异或不同,而非理论知识那样的非境况性或抽象的区别或对立,因而这种差异或不同并不会构成自相矛盾,从而使得实践知识失去有效性。换言之,生活实践本身的整全性意味着实践知识必定是多视角的,而与之相对,理论活动由于其抽象性,必定是单一视角的。

如果我们比照康德的说法,将理论由于试图超出自身的有限性、单一视角性,而将由多视角构成的世界整体把握于自身之内的冲动,称为理论活动的辩证法的话,那么,我们也可以把实践活动中通过实践整合而构成包容多视角的实践知识的行动称为实践活动的辩证法,或简称为实践辩证法。在这里,辩证法的实质被理解为对于多视角的整合。当然,在理论知识的构成中辩证法只具有一种消极的、否定的意义,而在实践知识的构成中,辩证法则具有了一种积极的、肯定的意义。但对于在实践活动中对于不同视角、不同因素之间的平衡、折中、权量,亚里士多德在其实践哲学中早就作过考察,并将之称为一种明智、审慎或实践智慧。因此,实践辩证法也就是一种实践智慧,或者说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

上述讨论似乎引导我们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辩证法只有在实践知识的构成中才有积极的意义,而在理论知识的构成中则只有康德意义上的消极的意义。这一结论对于理论哲学视野中的理论思维而言,是完全正确的,但对于实践哲学视野中的理论活动而言,则还有必要进行探讨。从实践哲学的立场看,理论活动也是一种实践活动,即为一种理论性的实践或理论实践。因此,从道理上讲,对于实践活动有积极意义的辩证法,对于理论活动亦应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既然前面已经指出理论哲学中辩证法对于理论思维只具有否定的意义,那么,我们这里便必须十分小心地探讨辩证法在何种意义上对于理论活动有积极的意义。

将世界在理性思维中建构起来,将世界把握在思维之中,这是一切理论哲学的最为隐秘的目的。当它以此为目标时,作为理论本质的单一视角便与理论哲学所追求的超越有限性的目标处在一种不可调和的对立关系之中了,而理论内的自相矛盾便是这一对立关系的具体体现。这里的关键在于,理论哲学要将所有可能的视角整合为一的立场。如果实践哲学放弃理论哲学这一僭妄的立场,便有可能出现一个新的天地。实践哲学认为,单一视角不可避免地具有抽象性、片面性,因而在有限范围内扩展自身视角的包容能力,便是必要之举。而消减片面性,扩展特定视角的包容能力的惟一方式,是走向一种更具包容力的扩展了的视角。但这种扩展了的视角仍是一种单一的视角,因而,在此单一视角所构成的理论体系内亦必须逻辑上自洽,而不允许自相矛盾。这样一种理论运动或进程,一方面的确扩展了特定的视角,达成了一种视界的融合,因而推进了理论的进展;但另一方面,这一进程所做成的新的视角仍是一种单一的因而有限的视角,并未导致新理论体系中超越有限的自相矛盾。在通过不同视角之间对话而扩展既有理论视角,推进理论进展的意义上,这一进程显然也是一种辩证过程,是一种实践哲学视野中的理论活动的辩证法。

这样,实践哲学中的辩证法便有两个层面,一是在生活实践层面上,通过不同视角的整合做成一种境遇性的实践知识;另一个层面则是在理论活动中,通过不同理论视角之间的对话而达成一种扩展了的视角或更具包容力的新的理论。这后一个层面的辩证法,即实践哲学中理论活动的辩证法,这种发生于各个理论之间的辩证法,也就是一种实践辩证法,或者说,是一种理论实践的智慧。这种智慧的根本之点是一种对于特定理论视角有限性的承认,承认谁也不能包揽真理,任何一个理论视角必定包含着其合理的东西,因而必须允许其他视角的存在,必须在与其他视角的对话与竞争中发展自身。

这样一种实践智慧,虽然在西方古代哲学中也有过探讨,但是,只是在中国古代哲学中,才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而让辩证法复归于实践智慧,便意味着作为一种实践智慧的中国古代哲学的复兴。当然,中国实践哲学的复兴并不是简单地回到古代实践哲学,而是必须使之转换成为一种现代实践哲学。实现这种转换的途径之一,便是基于中国现代的现实生活实践的境况性,一方面与古代实践哲学展开对话,另一方面与西方现代实践哲学展开对话,通过对话而扩展自身的理论视角,实现视界的融合。而这本身,便是一种作为实践智慧的辩证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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