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中外文学名著缩写读物在图书市场上比比皆是,而且国内的一些知名作家的著作只要一上市,报刊就会马上进行缩写,把厚重的一本书浓缩为几千字的故事脉络,支离破碎地呈现在读者面前。
为什么要对小说进行缩写?业内人士称这是市场和读者的阅读需要。据说在资讯时代,人们追求信息要比欣赏文学更迫切,
如果从学生参考学习的角度去理解,“缩写”小说尚可宽容。但目前的现状是,被缩写的小说不能保证质量,学生买了这种次劣品回家,肯定会影响正确健康的阅读和汲取知识。再说,把小说的“宏大叙事”转化为“快餐式阅读”的做法,也不是小说审美的正途。“缩写”挤掉了文化积淀,势必造成营养缺陷,从某种意义上说,“缩写”是对名著的“亵渎”。不仅对著作内容而言是如此,从法律层面上也值得探讨。
《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要“保护作品完整权”;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作品修改、删节均须作者许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更规定,允许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现在的“缩写”本,把他人作品,冠以“缩写”、“改写”、“节写”、“摘述”等方式,侵害了原作者的权益。虽说有些作者已是古人,无法与今人较真,但这种方式,也不能称为道德。
“缩写”小说大行其道,根本原因除了利益的驱动之外,出版商的法治观念不强,也是主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