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什么?正确认识和回答这个问题,是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有效解决公司治理问题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前提和保证。然而,我国许多学者、政府官员等多年来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回答一直是模糊不清的,甚至是错误的,因而亟须加以纠正。
对于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笔者认为,上述的西方学者关于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的认识没有普遍性意义。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公司发展与治理实践已经生动地证明了这一点。Faccio和Lang 2002 分析了13个西欧国家的232家公司,发现除英国和爱尔兰的公司股权较为分散外,欧洲大陆国家的公司股权普遍较为集中,尤其是在欧洲大陆国家中,大股东的现金流量权与投票权的比例高达86.8%。Claessens,Djankow和Lang(2002)对9个东亚国家和地区的2980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分析,发现除日本公司所有权较为分散外,其余东亚国家和地区中的三分之二的公司都拥有单一控制性股东。我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和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是一个众所周知事实。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公司发展和治理实践及大量的文献已经证明,股权分散的公司范式仅适用于美、英等国,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公司股权结构的主要特征不是股权分散,而是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
公司股权结构主要特征的异同,或者讲,公司股权的分散与集中程度,决定了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必然不同。如果公司股权高度分散,则决定了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控制管理者按照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行事问题;如果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则决定了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如何防止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问题。OECD在2001年主办的“亚洲公司治理”的“会议纪要”中指出,亚洲国家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问题。我国上市公司暴露出的大量问题,也说明我国公司治理面临的突出问题不是管理者偏离股东利益目标最大化,而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恶性掠夺中小股东利益问题。事实证明,上述的西方学者针对美、英等国公司股权高度分散的特点而提出的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的观点有很大的局限性,没有普遍意义,所以我们绝不能简单照搬,否则就会误导我国研究和攻克公司治理问题的方向。
从全球的角度看,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这是由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公司股权结构特征的多样性所决定的。除此之外,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还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动态性。一个国家或地区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股权结构发生了大的变化,那么,该国或该地区的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也就会相应地发生变化;二是复杂性。如果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股权结构特征与另外一个国家和地区相同,但控股股东和大股东身份不一样,那么这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也会有所不同。例如,我国上市公司不但股权高度集中,而且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往往是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所以,我国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较之有同样股权结构特征的其他国家和地区而言显得更为复杂,即不仅要努力解决控股股东或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问题,而且还要有效解决事实上的国有股终极所有者缺位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
这里还引申出了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即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决不能再简单地套用传统的伯利和米恩斯的“两权分离”学说作解释,因为该解释主要是针对股权高度分散的公司治理问题而言的,并未全面地揭示股权相对集中或高度集中的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原因。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除了伯利和米恩斯所说的“两权分离”外,可能还与“法人所有权”、“终极所有权缺位”等因素相关。这也是一个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因为只有全面揭示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才有可能有的放矢地寻找出解决公司治理根本问题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的办法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