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五四新文化运动以来,国人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批判,可以说是非常深刻的。然而,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与命运、中国文化如何从传统走向现代等问题,时至今日,仍是众说纷纭,见仁见智。后来被誉为现代新儒家的梁漱溟,在上个世纪20年代,站在“全盘西化”的对立面,以《东方文化及哲学》独树一帜,对中国传统文化呵
梁漱溟认为,中国文化的价值是永存的,中国文化的现代化必须承续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因为中国文化的本源没有任何弊病。其乡村建设理论就是要从旧文化里转生出一个新文化来。在他看来,中国文化的现代化首先要充分肯定传统文化的地位和价值,然后才是吸收西方文明的优秀成果。在他看来,中国传统文化的精神价值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中国的传统社会是以“伦理本位、职业分立”为基础的,这与西方的“个人本位、阶级对立”的社会相去甚远。因此,中国文化有一脉相承的精神,具有“一本性”。中国社会尚伦理,实行非长子继承制,遗产均分,允许土地买卖,流行“耕读传家”,在“家国同构”的政治模式中,特别重视家庭的血缘关系。人们不仅生活在一种温情的伦理关系中,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是对等的,是双方都有的,不是一偏的。“父义当慈,子义当孝,兄义当友,弟义当恭,夫妇朋友乃至一切相关的人随其亲疏厚薄互有应尽之义。”“伦理关系即情谊关系。”(《梁漱溟全集》第2卷第168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这种伦理关系始于家庭,而不止于家庭,它被泛化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君臣官民之间的政治关系等等都被伦理化了。家庭的伦理观念取代了宗教,大大地淡化了中国人的国家意识和法律观念。梁漱溟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家庭伦理的泛化,统摄家庭、社会、政治、经济为一体,与西方文化相比,具有自己的优越性。它使中国人形成了“天下为公”、“四海为家”的观念,使中国文化极富有包容性和涵盖精神。其二,梁漱溟非常强调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现实精神。他认为西方人尚功利,追求现世幸福,难免以个人的欲望满足为快乐。这种功利主义的人生观虽然造就了丰富的物质文明,但其阶级冲突、民族征服和世界大战,必然给西方人的心灵造成极大的痛苦。因此,西方人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是失败的,他们开口讲权利,闭口讲法律,以个人为中心,物欲横流,道德沦丧,这样的生活根本没有幸福可言。而中国人知足,勤俭,刻苦,反省克己,以礼待人,人情和睦,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优于西方人,其乐无穷。这正是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精神价值之所在,是中国人内心精神生活的依据,中国文化的现代化必然是传统伦理道德之精神价值的内在超越。
由此不难看出,梁漱溟虽然体认到中国传统文化具有永恒性的精华,对中国伦理道德的“内在超越”论也带有一定的前瞻性,但他过分夸大了精神意识的作用,忽视了古今之别,忽视了现代物质文明对人们观念的冲击,他对西方文化的认识更是直观的、模糊的,因而他的这种文化理念就同他所生活的时代严重对立,关系紧张。
梁漱溟在其乡村建设理论中,虽也主张采借自由民主等西方文化以培养中国人的民族国家观念,但他对西方自由民主观念的理解是模糊的,在吸收时更是大打折扣。在《东西文化及哲学》中,梁漱溟认为民主与科学是西方文化的两大异彩,也是中国文化的两大缺陷,建设新文化必须吸收西方的民主与科学。然而,梁漱溟后来也意识到西方的民主自由观念与儒家的伦理道德之间存在着尖锐的矛盾,西方的民主自由观念对儒家伦理道德具有极大的破坏性,所以到了30年代,他在乡村建设理论中就提出了变“权利”为“义务”的学说,把政治上的民主自由理解为道德上的意志自由,对西方文化中的民主自由做了符合中国伦理观念的诠释。他在君、臣、父、子四伦之外又引入了团体对个体一伦,以此来确立国家和公民的概念。他认为个人的权利是对方(团体)给的,不是自己主张的,义务是自己认识的。他把法律上的权利理解为道德上的义务,即:“一点是:自由是团体给你的,团体尊重你个人所以才给你自由。――自由是从对方来的,此合乎伦理之义;一点是:团体给你自由是给你开出一个机会,来让你发展你的个性,发挥你的长处,去创造新文化,此合乎人生向上之意。”(同前,第299页)梁漱溟的这种诠释,自以为既吸收了西方文化的自由民主观念,又不失中国伦理道德的自我调节,特别是抵消了西方人以自我为中心的极端个人主义。但事实并非如此,正如他的论敌所批评的那样,照此而行,公民权利仍是画饼,根本不可能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