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认为,我国刑法规定吸毒不为犯罪,非法持有毒品为罪。在
站在反毒品的角度共同发出的专家呼吁,是有一定代表性的。但是,他们在强调了禁毒工作重要性和任务紧迫的同时,却忽略了司法的公正性原则。
在吸毒人员中常常伴有并发的犯罪行为,对此依据《刑法》给予惩处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如果把所有的吸毒人员都定义为犯罪,那么,就必须区分出那些是“被动吸毒者”,因为他们也是毒品的受害者,对其应该给予社会救助和帮扶,而没有理由进行处罚。所谓“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吸毒行为”应当是属于“以贩养吸、以贩促吸,既是吸毒者,又是贩毒分子”这个范畴里的人员,这个范围里的吸毒者本身已经触犯了刑法,依法惩处并不困难,如果因为具体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认定困难”就以吸毒罪移交检察机关公诉,不仅有重罪轻罚、推卸责任之嫌,而且也难以体现法律的公正。
目前,我国戒毒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四部,除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关于禁毒的决定》外,《强制戒毒办法》由国务院颁布,《劳教戒毒工作规定》是以司法部第78号令的形式予以施行的。这些法规赋予了警察机关“行政自由裁量权”,公安机关可以不经过公正的司法审判程序,对他们认为可疑的吸毒人员,进行罚款、拘留、劳教等各种行政处罚。这从严格意义上讲是不符合现代司法制度原则的。此前,曾有许多专家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一部统一完备的关于禁毒工作的专门法律,废止一些过时的行政法规,目的不仅在于进一步从严打击毒品犯罪,更主要的也是要规范惩处行为,体现司法公正。
从长远看,着手制定禁毒法,比把吸毒定为犯罪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