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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经济普查条例》颁布

2004-09-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刘铮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9月11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415号国务院令,颁布《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新华社11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明确了经济普查的目的。经济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情况,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为研究制

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决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条例》规定了经济普查的对象和周期。经济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

经济普查对象、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得以明确。《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条例》还明确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我国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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