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于1990年颁布施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根据国家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精神和原则,着眼于提高
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共8章44条,包括总则、职责、保护与改善环境、治理环境污染、管理与监督、教育与科研、奖励与处分等。条例中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在军队建设中的地位,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与军队其他工作的关系,明确了军队所有单位和人员都有在符合规定标准的环境中工作和生活的权利、对环境质量知情的权利以及获得环境损害补偿的权利,体现了环境保护人人有责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重新修订的条例对军队环境保护的基本任务进行了扩充和发展,增加了“保护与改善环境”一章,对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基本要求、自然资源保护、防治污染、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区域的环境保护、军事设施环境保护和改善,以及军事活动、军事装备和高危险性物品污染防治等作出了规定。同时,将军队环境保护的范围修改为“保护和改善军队管理和使用区域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以促进部队在训练、演习和遂行其他任务时加强对其使用的非军队管辖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
重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