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嘉宾冯有为辽宁省、沈阳市、沈阳市沈河区三级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金属研究所研究员
记者:你是1986年当选为沈阳市沈河区人大代表的,之后又当选为辽宁省、沈阳市人大代表。到如今当代表已有18年,这么多
年,你一直坚持为百姓说话,为百姓办事,赢得了选民的高度评价和普遍尊重。是什么支持你18年如一日地这么做?
冯有为:我告诉你,我的三级人大代表都是选民或代表联名推选出来的,这个代表来之不易,所以我特别珍惜。
我老是算这个账:我们辽宁省4200万人口,600名省人大代表,一个代表平均代表7万人;我们沈阳市有720万人口,500名市人大代表,一个代表平均代表1.4万多人;我们沈河区60多万人,有200多名区人大代表,一个代表平均代表3000多人。你如果不尽责任,等于这3000千多人、1.4万人和7万人都白选你了,一定要有这个意识,没有这个意识,你就别当代表。
我是人民选举的代表,受人民的委托,我一定不能辜负人民的委托,一定要为百姓说话,为百姓办事。这就是我18年一以贯之的信念。我做人大代表,始终坚持这样的指导思想,就是与我们党和我们政府怀有同一个目标,从不同的角度来做事。我当了18年代表,我对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有切身的体会。法律给了人民所有的权力,人民通过选举人大代表,把权力委托给我们这些代表行使,关键是我们每个代表珍惜不珍惜老百姓委托给我们行使的这个权力,认真不认真去履行这个权力。我这18年的经历和体会是,只要按照我们党的要求、按照我们法律的规定,尽心尽责,依法办事,把法律赋予你的权力用好、用足、用够,一点不浪费,你一定会受到党和人民群众的欢迎。
我一直以为,一个人大代表的社会责任感非常重要。当代表到底是为了什么 不是为了你个人,也不是为了你那个小团体或者你所在的小单位的利益,而是要站得高看得远,为了全体选民的利益,为了国家的利益,你要这么去当代表。这就是社会责任感。
我当代表就是本着这样一个宗旨,切切实实地为人民做事,认认真真协助党和政府做好工作。代表法第25条有个规定,就是人大代表有义务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任何一个代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都不要忘记这一点。我在行使权力的时候从来没有忘记过,我和政府实际上只是分工的不同。而且我认为,监督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支持政府的工作。因为监督不是目的,监督最终是为了支持,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做好工作。
记者:监督权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的权力,你当人大代表这么多年来在监督方面做得很突出,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你能不能结合你的实践谈一谈人大代表应该如何依法行使监督权?
冯有为:人大代表有监督权,这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力。人大代表在自己的实践中应该努力使自己的监督到位,但不越位,这是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一个重要原则。因此我确定的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的范围主要是 有关对“一府两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但不涉及个人案件的;有足够事实表明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程序上存在明显违法之处,却久拖不决、不予纠正的;办案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和不廉行为的。
在监督过程中,我始终遵循以下四个原则:第一是遵循依法监督的原则。就是我在询问案件时首先要详细调查了解案情的基本事实,掌握充分的法律依据,在自己的代表工作中真正做到依法办事。例如行使质询权阻止了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越权出卖城市二十六万平方米绿地的行为就是依法监督的积极成果;第二是遵循集体监督的原则。就是说如果我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案件确实存在问题,必须及时向人大反映,依靠人大常委会的集体权力,集体行使监督权;第三是遵循事后监督的原则。我们在监督的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司法机关的独立办案权,坚持办案过程中不随意插手过问,而只是在案件结案以后就有关法律依据与法律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询问;第四是遵循宏观监督与微观监督有效结合,以宏观监督为主的原则。
人大代表肩负着人民的重托,我们的根本职责是怎么监督“一府两院”,而不是哪儿的路灯不亮了就去找相关部门。解决路灯不亮、马路井盖没了之类的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固然必不可少,但人大代表更应该关注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只有跳出现象看本质,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产生这些现象的根源。因此人大代表不要将精力放在一个一个的小的个案上,而应该抓住小的个案背后本质的东西,争取从制度层面来解决问题。
记者:社会上有个别人认为,人民代表要“为民请命”,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与政府对立的情况。而一些政府部门则认为,人大代表的有些议案是在给他们添“乱子”,对这两种说法,你是怎样评价的?
冯有为:这种观念我是非常不赞成的。我们党的利益与群众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我们政府的目标和人民群众的期望也是一致的,我们人大的目标与宗旨与政府的目标与宗旨也是一样的,那就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能说老百姓提意见多了,政府的地位就受到影响了。政府如果能将人大代表提的正确的议案与建议落实好、办好,就能极大地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我们代表与政府的目标是一致的,百姓希望政府能够代表百姓的利益。我们的作用就是监督政府的工作,让政府去为百姓做事。我们不能代替政府做事情,我们的责任是督促政府去做他们应该做的事情,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得更多的福利。人大代表应该通过自身的努力让国家公务人员能将老百姓的事情当成一个事来办,我们的人大代表起的就是这个作用。
当然,我们人大代表反映上去的情况,领导要花一些时间去处理,这可能是“添乱子”的原因吧。譬如我联系12名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大校园周边环境整治的议案,联合42位人大代表提出的整顿和规范生猪屠宰厂(点)和肉品流通市场的建议,以及建议废除收取煤气设备维护费等议案,这些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议案都得到了很好的解决,但也会使某些主管部门花费一些时间去处理。这些议案处理之后,老百姓的利益得到了很好的维护。添这些“小乱子”的结果是政府的公信力提高了,办事效率提高了,人民群众拥护了,社会也更加稳定了。
记者:你现在做这些事情,从法律制度上是有相当多支持的。你认为要进一步把代表工作做好的话,还有哪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呢?
冯有为:我当代表做的许多事,沈阳老百姓支持我,政府支持我,法院检察院也支持我,这是我能取得成绩的根本原因所在。当然我们的人大制度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值得进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是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有些程序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比如说,一旦行使质询权,被质询的通不过怎么办?比如法院的工作报告通不过怎么办?现在的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其次是法律责任的追究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譬如怎样切切实实行使罢免权就需要进一步完善。我们现在的代表法里规定的罢免权都是必须涉及到犯罪的能行使,我们现在一些干部是不称职的,对于不称职的干部你不可能将他按照犯罪的规定去进入罢免程序,我们也不能这样做。所以我觉得法律在责任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最后是在履行职务的保障方面,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国外的议员是专职的,时间、人员、经费有专门的保证,他行使权力的时候除了法律保障,还有其他很多的保障,这是我们可以借鉴与研究的方面。现在我们有很多兼职代表,其中不少基层代表的处境很困难,我们的人大应该从制度上替这些代表提供充分的行使代表权力的便利,当然职务保障针对不同的情况提供不同的保障。代表业绩应该纳入对个人的业绩考核当中,现在我们的代表业绩再好,单位也不纳入对个人的业绩考核,有些单位还认为你干代表影响了本职工作,或者得罪了某个政府部门给单位带来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等。这个问题不很好地解决,是不利于代表更好地开展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