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从根本上说是一个道德范畴。在伦理学视野里,诚信是善良人性,是理想人格,是和谐秩序。这三个层面,体现了“三位一体”的诚信本质。
诚信是近德向善的人性追求
所谓“善”,即“好”的人性表征。人们一般用“应当”或“不应当”来界定“善”与“恶”,善是人的“应当”的
诚信是人性的价值肯定。古代哲人认为,诚信是与天道相融合的人的真实本性。天道是“真实无妄”的,人作为天地之产物,在德性上也保持着与天道相一致的“真实无妄”的特性。诚信是人的自我身心统一的真实本性。它体现了人的心灵、理性、情感、意志的内在合一,自我身心内外的统一。诚信也是人的言行一致的真实本性。它要求人的言论与反映对象的统一,言与行的统一,以及前后言行之间的统一。
诚信是近德向善的人性追求。人类对诚信的追求,体现了人性中近德向上的基本要求。诚信是“底线伦理”的要求,即对全社会所有人的起码要求,这是近德向善的基础。诚信是对道德义务的遵循。在当代义务论著名代表罗斯所列的六种“显见义务”中,诚信被作为“第一要务”,要求人们无条件地遵守。诚信是履行道德义务的稳定的个人秉性。把诚信的道德规范内化为人的秉性和气质,这种“坚定不移”的个性具有持久而巨大的力量。
诚信是建立在良心之上的人性要求。良心是人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道德意识,由于诚信首先表现为“自爱”,然后在良心的指导下发展成为“爱人”,所以良心就成为诚信的情感源头,对诚信行为起着特殊的调控作用:在诚信动机的产生中起促进作用;在诚信行为过程中起监督作用;在诚信行为之后起评价作用。诚信以善良为人性基础,所以能够成为普遍的道德原则。
诚信是道德人格的构成要素
伦理学中的“人格”即道德人格,它显示“人应当怎样为人”的规定性,是人们在道德责任、义务及人生价值指引下选择的做人的范式,包含做人的尊严、价值和品质的总和。诚信作为道德人格的构成要素,是个体通向完美的道德境界的阶梯,也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人格。
诚信是人格修养的前提。诚是对善的坚定信念和真实情感,是做人立德的根基。诚信也是人格修炼的起点,诚是“仁、义、礼、智、信”的根本,是各种善行的伦理道德的源头,所以也是追求道德人格的出发点,锻造理想人格的起点。
诚信是人格尊严的内容。诚不仅是一己之诚,更是与人之诚;信既包含自己信任别人,也包含别人信任自己。诚信既涉及对自己的尊重,也涉及对他人的尊重,它是维护人格尊严的一种良好品格。
诚信是人格完善的尺度。诚信具有这样的特征:其一,交往主体是享有平等权利的自由主体,既有诚信的权利,又有诚信的义务,在人格上是平等的;其二,交往行为是主体自由意志的表现,承诺的神圣是因为人的自由意志神圣,信守诺言就是信守自己的自由意志;其三,交往关系体现了自由自主的精神,契约的本质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设定权利和义务,因而成为主体自由自主的现实形态。所以,诚信主体的道德自由,就成为个体道德人格发展和完善的标尺。
诚信是社会和谐的道德基础
诚信是维系和谐的道德规范。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其中有一种对和谐秩序的需要;为满足这种需要,就要求人们做到诚实守信,从而保持健康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把诚信原则规定为道德准则,就形成了调节人际关系的道德规范。诚信规范作为人类和社会的道德选择,是人们之间相互协调、社会保持和谐有序状态的伦理基础。
诚信是和谐秩序的人格基础。首先,诚信体现了人类精神的自律,它使诚信规范变成现实的道德行为和道德风尚。当一个人履行诚信规范时,他的行为便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体现了自觉自由的道德人格。其次,诚信是个体的善和普遍的社会的善的统一,它渗透在社会生活中变成一种社会公德。诚信从个体道德意识扩展为群体道德意识,并转化为普遍的道德行为,使社会和谐而有序。其三,诚信是契约社会存在的关键德目,与它相关联的契约对现代社会的覆盖,契约观念的泛化,对社会秩序和规则起着重要的构造作用。
信用是和谐秩序的制度基础。信用制度作为诚信的外显形式,是和谐秩序的制度基础。信用制度以“规范性”和“导向性”来把握世界,从而对利益交往活动的社会秩序作出“应然”的安排;信用制度使社会成员履行自己的规定义务,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信用制度通过合理地调适利益交往行为,从而形成和谐的社会秩序;信用制度是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保障,造就了健康的经济秩序。可见,和谐的经济秩序、社会秩序都离不开诚信道德和信用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