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视服务业外商直接投资,积极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产业重点已转向服务业,因此,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是进一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一个重要条件。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服务业正在按“入世”所作的承诺,逐步扩大开放。但是,基于我国服务业发展相
二、注重配套投资,大力发展中间产品供应链。我国利用跨国公司投资已取得了很大成绩,世界五百强大部分已到中国投资落户,但是,进一步利用跨国公司投资仍存在许多制约因素,中间产品产业不发达、符合跨国公司生产要求的中间产品供应严重不足便是其中之一。中间产品供应能力低,不仅是在我国外资法中规定外资企业生产产品当地含量的情况下,外资企业仍大量进口中间投入品的重要原因,也是外国直接投资大量集中在东部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跨国公司投资具有长期战略目标,逐步实现中间投入品的当地化是跨国公司当地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跨国公司降低生产成本,占领东道国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东道国中间产品供应能力的高低及中间产品的质量的好坏成为跨国公司选择投资地点的重要参考指标。我国今后应根据产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大力发展重点产业的中间产品供应链。在重点行业引资工作中,与外资配套的国内投资要向建立与外资配套的中间产品供应企业和加强现有中间产品供应企业技术改造倾斜,形成与外资企业相关联的产业群,为进一步吸引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创造良好条件,并通过跨国公司投资的前后向联系效应,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增长。
三、制定相关法律,适当引入并购投资。跨国并购是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虽然一些跨国公司有意并购我国的一些国有企业,但由于我国没有关于外国企业并购我国企业的相关法律,并购后企业产权归属不明确,因此,这些跨国公司难以最后决断。在我国国企改革处于攻坚阶段的情况下,适当将并购投资引入国企改革,有利于盘活国有企业部分存量资产,实现资产的优化重组,促使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因此,在不影响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创造条件,将跨国并购引入国企改革。为此,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加紧制定企业并购法,对并购之后的产权归属做出明确规定。第二,规范资产评估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三,引入并购直接投资与国内企业兼并重组并举,成为外资并购对象的国有企业应由有关部门筛选并对外公布。只要措施得当,引入并购投资不仅不会影响我国经济安全,而且对吸引更多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直接投资,加快我国经济发展的步伐,以及对搞活国有企业都会发挥积极的作用。
四、完善竞争政策体系,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在给我国带来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同时,也会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一些冲击,特别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战略的变化,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造成对某些新兴行业的垄断,挤占了我国市场,排斥了我国当地的企业,抑制了我国某些行业的发展。特别是由于跨国公司对我国规模投资导致经济对外依存度提高,一定程度上增大了我国经济的脆弱性,增强了外部经济风险向我国的传递,降低了我国政府实施的一些宏观经济政策效应。为了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国内与国外经济发展,确保国内市场的公平与公正竞争,必须建立、完善我国的公平竞争政策体系,特别是要尽快颁布《反垄断法》,完善反倾销法律,健全各种相关的市场结构分析标准,规范国内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市场行为,引导外商投资的健康发展,从而健全我国的市场竞争机制,为我国各种经济主体建立公平公正的国内外竞争环境。要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完善对外资投资企业的联合年检工作,使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和目标。要建立我国经济安全指标体系,增强经济运行风险的预警能力,提高风险防范机制的运作效率,确保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经济发展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