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批走私到澳大利亚的珍贵古生物化石被澳警方缴获,当地的古生物学家鉴定认为,这批化石大部分来自中国的辽西地区。由于古生物化石能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由化石贩卖者等组成的盗掘队伍,对我国古生物化石资源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如何正确处理古生物化
特邀嘉宾: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周忠和
中国科学院古脊椎动物与古人类研究所研究员汪筱林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化石资源保护管理处处长赵毅宾
朝阳日报记者张万连
古生物化石是地球生命的记录
记者:20世纪90年代以来,辽西地区热河群地层中发现了大量的鸟类、恐龙以及其他重要的脊椎动物和被子植物化石。这些重大发现,在国内外引起轰动。古生物化石为什么会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呢
周忠和:古生物化石是在地球几十亿年的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生命为我们留下的珍贵记录和财富,是地球母亲留给人类非常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古生物化石是支持达尔文生物进化学说的最直接的证据。通过研究化石,人们可以研究当今地球上不同生物的起源、演化和发展的历史。
汪筱林:研究化石不仅具有无与伦比的生物学意义,而且也是研究地球的古环境、古地理以及古生态系统演变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辽西地区古生物化石的发现极大地丰富了人们对白垩纪早期生物世界的认识,而且为鸟类起源于恐龙的理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了解过去,才能更好地研究现在地球生物和环境的变化,因此古生物学研究对我们更好地珍惜人类共有的家园―――地球,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独特的历史借鉴作用。
保护好古生物化石资源刻不容缓
记者:但与这些重大发现俱来的,是对化石资源的疯狂破坏以及对化石的倒买倒卖和走私。在一些化石产地,盗挖化石的情况非常普遍,古生物化石资源被破坏的情况触目惊心。应当如何有效地保护古生物化石资源
汪筱林:古生物化石的破坏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自然风化造成的破坏,另一方面就是人为的破坏。从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古生物化石的人为破坏是极其严重的。
在举世闻名的热河生物群核心分布区――辽西地区,短短的几年时间,人为的乱采乱挖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已经导致了数不胜数的珍贵化石被破坏、走私、贩卖和流失。在一些重要地点,已经挖到地面以下数十米,地下几乎被掏空了。造成这种人为破坏的真正原因就是化石市场繁荣,是经济利益驱使。
赵毅宾:保护好古生物化石资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辽宁的情况看,需要做好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依法保护。二是加强化石科学知识和保护意义的宣传普及工作,让更多的人了解化石及其重要意义,唤起全民保护意识。三是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利用,在开发利用中保护的原则,让化石赋存地的群众通过化石保护和开发利用得到实惠,进而认识到化石永续利用的前景。四是依照法律,对盗掘和非法贩卖古生物化石违法行为严厉打击。
古生物化石应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记者;在如何处理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这个问题上,科研部门和化石管理部门有共识,但在一些具体问题上还有一些不同见解,请你们谈谈。
周忠和:化石的“保护研究”与“开发利用”并不矛盾,科学家并不反对开发利用,关键是怎么“开发利用”。一种是简单地“挖化石,卖化石”,获取这种以破坏资源为惨痛代价的短期经济利益。另一种是保护好化石产地,科学地发掘,深入地研究,借助于科研成果,在科学家的指导下,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遗址博物馆或自然历史博物馆,展览陈列这些化石,进行科普教育,开发以化石为特色的地方旅游资源,进而带动地方旅游业和经济发展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开发观和利用观。我们希望化石管理部门把行政职能真正放到管理上去,不要把力量放在化石市场的繁荣上。
汪筱林:首先应该从国家层面上制定一部严格的可操作的有关化石保护的法律,这部法律应参照文物保护法的一些条款,因为化石和文物应该是相似或相通的。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规定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然而在一些人的观念中,化石就是可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
赵毅宾:要从对人类和子孙后代负责的高度下力气把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工作抓好。保护的终极目的是为了开发利用,其中包括科学研究、科学普及、开发旅游等等,但绝不能仅考虑我们这一代人的开发利用,不能竭泽而渔,要把这份宝贵的地质遗产传承给子孙后代。
记者:开发利用牵涉到化石的所有权的问题,我们了解到,科研部门和化石管理部门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不一,是不是这样
周忠和:科学研究中发现的古生物化石的所有权和其他的化石一样都属于国家。古生物学研究还具有它的独特性,化石不是一经发表就不用再研究了,各国都有很严格的管理规定,特别是正型标本,需要特别的护理,发表后,各国的研究者做类似研究时,都需要来对比参照。这是化石新物种有了新的名称的依据 如以记者张万连姓氏命名的张氏朝阳翼龙 。
珍贵的标本,不是一件正型标本就够研究的。德国的始祖鸟发现了8件标本,件件是宝,可是许多人不知道,就在几年前丢失了一件,为什么 因为它是私有保存的,现在也下落不明。所以化石需要有科研、高校和博物馆来收藏。
赵毅宾:在科学研究中发现的古生物化石的所有权如何认定,在实践中是一个比较难处理的问题。要认定这个问题应该把握两个原则,一是有利于化石保护的原则,化石必须保存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地方,不能在保存过程中发生损毁。二是有利于科学研究的原则,让化石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由于科研机构、化石管理机构和有关博物馆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矛盾,所以各方都应该从大局出发,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
比较好的办法应该是,如确属新的属种或科研价值极高,应由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保存,如同类标本较多或科研价值不大应由地方博物馆或化石管理机构保存,充分发挥它的科普作用。
古生物化石管理需各方配合
记者:从几位专家的意见看,对古生物化石的管理体制似乎有不同见解,能不能就这个问题作进一步探讨
赵毅宾:目前我国的古生物化石都是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这应该是毋庸置疑的。古生物化石和文物泾渭分明,相去甚远。古生物化石是人类历史之前的远古生物的遗体、遗物或生活遗迹,文物则是人类有史以来人类活动的记录。古生物化石是通过地质作用自然形成的一种自然遗产,而文物是人类生产、生活保存下来的遗物,所以古生物化石是地球演化生物进化的重要鉴证,文物是人类文明和社会发展的见证。国际上公认,古生物化石的研究属自然科学范畴,文物研究属社会科学范畴。虽然国土资源部门是古生物化石的主管部门,但古生物化石管理又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与配合。
汪筱林:科学的、公正的、透明的管理体制是必须的。在没有出台完善的化石保护法的情况下,必须依靠现有的国家大法,如文物保护法和刑法的有关条款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化石管理条例严格管理和执行。同时要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科学委员会,对化石的申报发掘进行严格把关监督,并不是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可以进行化石发掘的。
张万连:化石虽然属于自然遗产,但在法律范畴,一直都借用管理文物的法律来管理。国际有关公约也把古生物化石当作文物一样来保护。按“文物法”规定,化石应归文物部门管理,全国大多数地方,化石也都是由文物部门管理。但在辽宁,辽西化石发现以后,化石就作为矿产资源由国土资源部门管理,自然而然地让人们认为是一种矿产资源,进而提出对化石“开发利用”。实际上对古生物化石而言,单纯地提“开发利用”是不妥的。所谓“开发利用”,一般应该只限于组织参观展览和地质旅游之类的科普教育,而不是卖化石。化石的发掘是科学研究的一部分,应该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非专业人员的发掘会使很多地质信息和埋藏信息丢失,给科研工作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而辽西的化石,由科研单位专业人员组织的挖掘是极其有限的。
周忠和:化石立法需要完善,立法需要科学、透明和可操作性。国际上最流行的是建立从国家到地方的科学委员会,进行学术把关。政府管理部门应当明确自己的职责,不应该参与到化石发掘、经营或者“研究”开发等方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