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上午的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治安形势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不适应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很有必要。草案总结了十多年经验,内容符合执政为民、执法为民、保障人权的原则,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对加强新形势下的社会治安管理,构建和谐社会将产生积极作用。
王宋大委员说,近年来,地方公安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维护社会秩序中发挥关键作用的同时,也出现了执法者违法现象。草案对执法主体缺乏相应约束性规定,建议增加法律责任内容。王茂润委员说,草案中应该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和警察公正执法的责任,如果存在执法违法或造成冤假错案的也应当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李连宁委员说,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涉及到和其他许多法律的衔接,如文物保护法、选举法等。在立法过程中,应积极对相关的法律进行全面清理和修改,做好衔接工作。
庄公惠委员说,草案改变了原条例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一并作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但很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实际上造成的损失不太严重,如果都上法院解决,势必造成当事人时间和精力的浪费。如果双方同意,公安机关在裁决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可以一并作出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或者不满意公安机关的调解,则仍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朱相远委员提出,国外一些地方立法规定,违反社会治安行为受到处罚后将记录在案,以供别人查阅。应借鉴国外的规定制定相应的一种记录方法,比如输入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劣迹”太多,个人的社会信用及公众形象就会下降,从而可以起到管束作用。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员刘山在认为,草案对制造噪音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扰邻里生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规定,但缺乏单位造成噪音行为的处罚规定。应加大对单位违法的处罚力度,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
常委会会议下午还分组审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