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可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然而,河南省太康县的王长林却因拒绝按时领取判决书,想以此拖延履行时间,结果不仅失去上诉机会,还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了500元的迟延履行金。
9月18日,太康县人民法院依照简易程序对王长林离婚案当庭宣判,并告知双方当
事人3天内到法院领取判决书。王长林认为该判决偏袒女方,就拒绝按照法院指定的日期领取判决书。他认为不去领判决书,判决书就不能生效。一个月后,王长林收到了该院的执行通知书,并被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然而王长林还自认为判决没有生效,因为自己还没有领判决书。以致被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并承担500元的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