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一些喜欢起早锻炼的城市居民最近遇到了一件怪事 11月1日起实施的《山东省全民体育健身条例》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应当对公众晨练和晚练活动免费开放”,许多公园却以未接到上级通知为由,让兴冲冲而来的人们吃了“闭门羹”。
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为何到了具体执行者那里遭遇“梗阻
法学界人士认为,虽然《条例》没有规定公园免费的具体时段,园林部门有义务而且完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从《条例》的产生看,从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到颁布实施,已经过去了一个多月,相关政府部门对此法规“不知情”或者“来不及制定具体执行办法”的托词,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明明有法规,却偏偏要等政府的文件、通知下发之后才去执行,一些公园的做法暴露了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不良心态:“红头文件”比法大、上级主管比法大。这种陈旧观念是与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格格不入的。法律所具有的理性权威是没有什么人可以超越其上的,任何社会里的政府都有权威,但法治所要求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之下的权威。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特征。
《条例》进不了公园的门、落不了地,反映了一些法律、法规目前被虚置的尴尬境地:在某些政府部门眼里,法的权威远远比不过利益重要,于我有利的法就执行,于我无利或者不利的就可以置之不理。
法为维护人的尊严和保障人的权利而生,政府的重要责任之一,也是要支持和帮助公民实现法定权利。由此看来,法与政府是应当有共同的价值趋向的。山东一些城市的公园之所以置《条例》的规定于不顾,无视将公民免费入园锻炼的权利,其根源恐怕就在于某些政府部门并没有真正把实现公民权利作为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