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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 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

2004-11-2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意见》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通知指出,当

前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平稳、趋于好转的态势,但由于煤炭市场趋旺、煤价上涨,部分地区已关闭、报废的小煤矿受利益驱动,又出现非法开采的现象;一些煤矿企业不顾安全生产条件突击生产、盲目超产问题也时有发生。近期连续发生了多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一要坚决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规范煤炭生产秩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小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凡按规定应该关闭的矿井,必须立即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和基建矿井等要加强巡查和监控,防止非法生产。二要强化对小煤矿安全隐患的整治,对于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评估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达标的,予以关闭。三要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严格煤炭生产市场准入。四要集中开展以“一通三防”特别是瓦斯治理为重点的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和及时整改瓦斯事故隐患。

通知强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领导,认真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关闭各类非法生产矿井。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依法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对本地区煤矿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意见。对出现小煤矿非法开采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组织生产人员的责任外,还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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