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布洛赫是国际知名的一代史学家、当代最大史学流派―――法国年鉴学派的奠基人之一。上世纪末法国出版的《历史科学辞典》称他为“本世纪两到三位最伟大的历史学家之一,或许,是他给予了历史科学的变革以最具决定意义的也最为持久的影响”。这位公认的国际史学大师1944年6月死于德国法西斯的屠刀之下,时年58
就影响而言,《封建社会》无疑是布洛赫最重要的学术作品,这本被著名史学家波斯坦称赞为是“论述封建主义的国际水准的著作”,至今仍被公认为是有关封建社会研究的经典和集大成者。鉴于学界对布洛赫的史学思想已经多有论及,我们在此仅就布洛赫在本书中所体现的方法等问题赘以数言。
众所周知,在马克・布洛赫的时代,占据当时欧洲史坛统治地位的仍然是以兰克学派为代表的传统实证史学,“让史料说话”,历史学家在研究过程中应保持不偏不倚的客观态度。但在具体的研究中,由于传统实证史学过于拘泥于政府档案、当事人的记录等材料,使得历史研究的领域局限于政治、军事、外交等事件史及以帝王将相为代表的个人史;在叙述方法上表现为编年史;学科的发展趋于封闭,不利于史学与其他社会科学、人文科学之间的交流。
作为年鉴学派的奠基人,布洛赫在史学理论与具体的历史研究两个方面都有着卓越的建树,开创了一种新型的“综合的”或曰“整体的”历史学,具体说来,就是将历史研究的重点由原来的政治史转向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从而发动了一场改变历史研究方向与方法的运动。
在《封建社会》一书中,布洛赫运用新的研究方法将新型的“整体的”历史学表现得淋漓尽致。
首先是跨学科的研究与历史资料运用范围的突破,体现“整体”史学的观念。在《封建社会》一书当中,布洛赫明确地指出其著作的目的就是要“对一种社会组织结构及把它联为一体的各原则进行剖析并做出解释”。这一思想,从布洛赫在该书的章节安排上可见一斑。如在第一卷,布洛赫探讨的是“依附关系的成长”,为了说明这一社会类型,他依次从地理环境、物质生活状况、心态、社会关系状态等方面,说明整个封建社会形成的过程。在第二卷,布洛赫以“社会等级和政治体制”为题,进一步揭示了封建社会的内部结构。可以说,这样的分析框架是不同于传统实证史学对人类社会的历史解释模式的。为了实现这样一个宏大的目标,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中,引进了社会学、人类学、地理学、心理学的概念,按照科际整合的方法,综合体现“整体”史学的要求。这种情况在书中是多有体现的。同样,在资料的运用上,布洛赫提出所有可以帮助历史学家观察人类活动与精神痕迹的事物,都可以作为史料的新观点。布洛赫在《封建社会》中所运用的史料,除了为传统实证史学所推崇的类型之外,还大量使用了诸如考古资料、诗歌、遗嘱、祈祷文、传奇文学、请愿书、教会档案、绘画、雕塑等,涉及种类非常广泛。
其次是历史时间的单位问题。《封建社会》处理的主题是9世纪中叶到13世纪初欧洲封建社会的形成、发展与变迁。基于社会与社会结构变迁所具有的特性,布洛赫一反实证史学的编年史叙事手法,强调必须从长时段的角度来加以考察。布洛赫的历史时间观念,已经隐然可见布罗代尔长时段时间观的雏形。
不过,相比之下,布洛赫在利用比较的方法展开对封建社会的探讨方面,尤其为史学界所称道。当代著名史学家巴勒克拉夫曾这样评价说:“当代历史学家之所以非常重视比较史学,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马克・布洛赫的教导和他做出的榜样”。
《封建社会》在为布洛赫带来巨大声誉的同时,也为后学或多或少留下了“缺憾”,这在于对“封建社会”这个迄今仍殊难把握的概念的理解。
在布洛赫之前,西方的史学家和有关学者曾就此作过很多探讨。按照布洛赫所述,“封建的”和“封建制度”最早是法律术语,布兰维利耶把这个18世纪法庭里的行话写进自己的著作,后来孟德斯鸠也在法律的意义上使用了这个词,结果就勉强成为一种社会结构的代名词,而且这种社会结构本身也没有很好的定义。与孟德斯鸠不同,伏尔泰对封建主义的理解,视野要宽广得多:“封建主义不是一个事件;它是一种有着不同运动形式的古老的社会形态,存在于我们所在半球的四分之三的地区。”本杰明・盖拉尔认为封建社会的基础是土地。雅克・弗拉克则认为应是个人群体。
孟德斯鸠单纯从法律的角度界定封建社会的涵义无疑是狭窄的,按照孟德斯鸠的看法,“封建法律”的建立是一种独特现象,是“世界上曾经发生过一次,大概永远不会再发生的事件”,这无疑是说,封建制只为欧洲社会所独有。伏尔泰泛封建主义观点的影响很大,现代学术界差不多都肯定封建社会的普遍性。
布洛赫对封建制度的理解又是怎样的呢?这自然是每一个读者都非常关心的问题。可以肯定,首先,他把封建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类型”,而不是像其他许多西方史学家那样仅仅把它视为一种军事组织或政治上分散统治的方式。布洛赫把研究重点放在社会的组织和文化层面上,把封建社会定义为由劳动和思想方式、统治和依附关系以及贫富关系等构成的一类社会形式,是社会和精神结构的集合体,即“整体社会环境”,并且用社会结构的兴衰来解释人类的发展。应该说,这是比较接近于真相的。其次,他肯定欧洲和欧洲以外的封建制度有一定共同性,这也是比较接近于真相的。另外,布洛赫还专门就“封建制”与“领主制”这两个人们通常交替使用的术语作了明确的区分,指出“封建制”指军事贵族的依附关系,存在时间较短;而“领主制”则是指农民与领主之间的依附关系,持续时间较长,而且遍布世界各地。可以说这也是相当具有真知灼见的看法。不过,布洛赫在这部煌煌巨著中,始终未对“封建社会”这个词语给予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究其原因,按照年鉴学派第二代的主要代表布罗代尔的说法,大概是布洛赫对“封建主义”这个经常使用的词语有一种本能的厌恶。
在今天,有关封建主义的各种各样的说法充满异国色彩,诸如埃及封建主义、希腊封建主义、中国封建主义、日本封建主义等概念,充斥着世界历史。究竟该怎样对待这些莫衷一是的说法呢?可行的途径之一是回到该问题的起源上来。西欧封建社会具有典型性,这似乎已被史学界所接受,因为史学家们对不同时代和地区的所有这些被赋予“封建”之名的社会的认识,差不多都是以西欧作为参照样本的,通过比较,发现各个封建社会的相似性与特殊性,进一步归纳出封建社会这个基本社会类型所具有的“基本特征”。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明确这些特点似乎可望对这一问题有所突破。这本来也是布洛赫的初衷所在。遗憾的是,布洛赫的研究似乎在此就停顿了,按照巴勒克拉夫中肯的说法,“马克・布洛赫在他的关于封建社会的研究中只满足于对西欧以外的状况作简短的叙述(他甚至从未把眼光扩展到观察东欧的封建社会)”。不仅如此,对于整个欧洲以外的地区,也只有日本被稍稍提及。“这样他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即封建社会是欧洲特有的社会组织形态呢,还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形态?”再苛刻地讲,布洛赫也没有从根本规律上阐明封建制度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必然性。这无疑使所有关注这本著作的读者略感失望。
侯建新: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孙立田: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