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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不入腰包的腐败”

2004-11-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新华社记者 杨维汉 我有话说

今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活动。截至9月,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专项活动确定的五类重点案件1456件1780人。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初战告捷。

认识误区

查处“不入腰包的腐败

”面临4大难题

“当人们普遍把贪污受贿看作‘罪’的时候,渎职犯罪还被不少人认为是‘错’。渎职虽是个人行为,但所‘渎’的却是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威信。”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陈连福说,“严肃处理渎职人员是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更是对人民生命财产权利的保护。”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春林感叹 “由于查办渎职犯罪一般会查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上,加上对渎职罪的认识差距,以及工作机制、工作作风等原因,当前的渎职侵权检察工作面临4大难题:

―――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对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为过失犯罪,危害后果不像刑事犯罪那样恶劣。正是受这些观念和认识因素的影响,有些单位和领导对检察机关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不理解、也很少给予支持。

―――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为保住本人和单位的所谓“政绩”,不愿把本单位和本部门发生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一些行政、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为单位小集体利益牺牲国家利益,对构成犯罪的案件仅作罚款处理,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少数单位领导受感情因素影响,对本部门人员的渎职侵权犯罪行为,采取袒护、包庇的态度,不愿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用党纪处理代替刑事处罚。

“这些困难和问题像一块块坚冰,覆盖在渎职侵权犯罪的表面,制约着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开展。”李春林说。

破除坚冰

地方党委、人大成为检察机关坚强后盾

这是一组让百姓振奋、官员警醒的数字 2000年至今年8月,湖北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061件1229人,其中,重特大案件207件,厅级干部犯罪3人。

2003年4月,湖北省委、省政府听取并采纳省检察院的建议,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一律请检察机关先行介入。仅2003年,湖北省检察机关就查办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案件背后的执法监管人员失职渎职犯罪20件22人。

“渎职侵权检察工作已经纳入湖北省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和反腐败的大格局。”湖北省委副书记黄远志介绍说,“湖北省委主要领导经常性听取省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汇报。省委牵头专门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同时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并注重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有了当地党委的支持,湖北省渎职案件查办工作势如破竹。

今年7月30日,云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关于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的决议》。就检察机关的某项工作出台地方法规,这在云南省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许多人对“杜培武”这个名字还记忆犹新。6年前,这名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的警察,因被怀疑涉嫌杀人,屈打成招,一审被法院判处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后因案件真凶被抓获,其冤情也得以昭雪。云南省检察院立即对涉嫌刑讯逼供的责任人员立案侦查。但侦查工作遇到很大阻力,有些部门领导干部甚至主张对当事人采取内部消化的方式处理。

2000年9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了《重申严禁刑讯逼供、严格遵守办案时限的决定》。这对督促案件的查处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一些说情甚至阻挠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态度也有了相当大的转变。最终,在省人大的监督下,涉嫌对杜培武刑讯逼供的两名当事人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地方立法能够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增强法律惩处的效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说。

保障人权

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进行到底

当一些领导干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是为了政绩“拍脑袋”蛮干,或是制造“豆腐渣工程”民怨沸腾,或是漠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时候,哪怕是“钱不进自己腰包”,却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渎职犯罪的实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利。说到底,它侵犯的是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指出,有不少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案件无人问津或一罚了之,直接责任人、渎职失职者却“平安无事”,对此,检察机关执法一定要严,把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放到重要的位置来抓。

今年5月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确定了54起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河北霸州派出所民警殴打盘问对象致死案等18起案件成为高检院第一批挂牌督办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介绍:“各省区市检察院也确定了265件案件挂牌督办,并逐案落实查办责任人和查办时间表。”

土地征用、城镇拆迁、国有企业改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4个领域中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已经被检察机关重点“瞄准”。严惩渎职侵权的专项活动已经进入攻坚阶段。

为了更有效地惩治渎职犯罪,新的立案标准也呼之欲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厅长陈连福介绍说:“新标准将尽可能明确渎职犯罪中造成经济损失等后果标准;增加规定造成公民个人财产损失的认定数额标准;对渎职侵权造成人员伤亡的人数、伤情等情形将作进一步规定。”

随着专项活动的深入,还将有渎职失职侵犯人权的犯罪案件浮出水面。人们更希望建立起渎职侵权案件发生一件、严查一件的长效机制,将查办“不入腰包的腐败”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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