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2月7日电记者刘志达今日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从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可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等经营活动。
工商总局日前印发了《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称,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
《意见》明确了港澳居民所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包括零售业 不包括烟草零售 、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