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人民法院组织法》专家修改建议稿完成,在此稿中首次明确“法官独立”列入其中。对于这样的消息我既喜又忧,忧的是法官独立必须是正当程序下的独立,没有正当程序的约束的法官独立只能产生司法专横。
日前我在报上读到了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吴振汉被免去全国人大代表资格的消息,还在报上读到了
这样的事也让我思考:法治被人认为是法官之治,但法治并不是无原则地赋予法官绝对的权力,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即使法官也应该有所制约。“权利法案绝大多数是程序法案,这样做是有着特别意义的,正是程序构成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差别”。这样的话告诉我们法治不仅是法官之治,而且是在正当程序下的法官之治,法官的胡作非为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造假案,则是对法治理想的亵渎。
我们尊崇法官在社会中的地位,但是法官也是人也需要监督,法官独立需要严格的程序制约才能保证权力不被滥用。这样的程序监督既表现为,法院内部的立案管理,案件分配,上诉申诉,也应该包括必要的外部监督:如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当事人监督、媒体监督等等,只有这样严密的监督才能保证法官的权力正确地行使。
毋庸讳言,当前一些法院出现了认识偏颇,将法治与基于正当程序而进行的监督对立起来,表现在法院内部片面强调法官独立,而不再进行合理的程序上的监督,一些基层法庭案件立、审、执不分,权力高度集中,为作假案提供了方便;近来法院内部还有一种要独立不要监督的倾向,比如一些省级法院限制媒体进行案件报道,认为媒体监督会影响法院独立;再有一些法院对于检察系统进行的民事行政监督也是百般刁难,认为检察院依法进行的程序上的制约也会影响法官的独立。
培根说过:“一次不公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正是因为司法的公正对于社会的巨大意义,法官必须受到正当程序的严格制约,只有这样才与社会对其的希望相称。法官之治只能是在正当程序支配下的法官之治,而不是在私欲支配下的法官之治,没有正当程序任何人都是不可靠的,没有严格的正当程序就没有法治。
为了铲除不公正的判决,为了防范司法腐败,必须将法官置于正当程序的统治之下,即使法官不愿意接受监督,法院内部的办案流程也要规范起来,即使法官对于外部的监督有太多的异议,必要的外部监督也要坚持下来。只有具备正当程序的约束,法官之治、法官独立才是值得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