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38条,明确规定军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军队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检验工作。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负责军队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的供应保障,未经批准,不得向地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供应药品。地方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使用军队特需药品或者军队医疗机构制剂的,未经批准向军队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后勤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这个《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军队药品供应,加强药品保障机构建设,完善军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部队官兵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用药安全有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军队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