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起,我国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这两项制度对患病农民医疗负担起到缓解作用,但还存在不足:一是对患大病农民的帮助十分有限;二是大病救助虽然缓解贫困患者的燃眉之急,但补助金额有限,达不到救助目的。
民建湖南省委会为此建议:在实施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将合作医疗基
金与医疗救助基金统一管理,理顺管理机制,把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统一实施;救助对象要有针对性的扩展,即由原来的“低水平,广覆盖”改变为除解决一些地方五保户、特困户等贫困人群救助外,还要重点救助那些患大病和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农户;要根据患病程度和家庭贫困程度加大救助额度,切实加强农村医疗救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