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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黑名单”应当谨慎而行

2004-12-24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最高人民法院拟设立“执行黑名单”并向全社会公布,让故意赖债者成为“过街老鼠”。

最高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在“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构筑社会信用体系”座谈会上表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黑名单”将与银行征信系统链接,被执行人进入这个系统,就说明其资信出现了严重问题。在没有履行法律义务之前,其向

金融机构融资将遇到极大困难,注册新公司、购买车辆、购地置产、承揽工程、经营贸易、出境等也将受到严格限制,甚至会严重影响被执行人及其高管人员的个人消费。如此一来,将全面压缩赖账者的生产、经营、消费空间,使其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近年来,社会诚信度降低,自动履行法院判决的比例越来越低。从解决执行难的角度讲,建立执行威慑机制无疑是一个良策,但是,“执行黑名单”也容易引发其它问题,对此也有必要予以注意。

“执行黑名单”既是一种技术性很强的威慑手段,又是一种带有人格性批评的社会处罚手段,进入“黑名单”的人,其社会评价和经济信誉必然受到损失。任何政府机构或司法组织对公民使用这一惩罚,如果没有公正的法律程序做保障,就会对公民的合法权利造成直接伤害或妨碍。

目前在民事审判中,经济纠纷的误判、错判多有发生,甚至有许多终审案件也明显缺乏公信度,而受到舆论的普遍质疑。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司法统计,2001年全国受理的审判监督案件达到93576件,相当于当年二审结案件数的19%,这意味着有大约五分之一的法院终审判决受到挑战,而在申诉或抗诉的案件中又大约有三分之一最终被证明是有理有据的。误判率的居高不下,也是目前法院判决“执行难”的客观原因之一。

假如一起误判案件的当事人进入“黑名单”,其公民权的伸张在增加了阻力的同时还要遭受社会舆论的批评,个人的正当公民权利受到“合法化”的限制,这显然有违社会公正。防止的办法是,对进入“黑名单”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既然确定“过街老鼠”是“故意赖债者”,那么,就应该经过公开听证(或审理)的合法手续来确定,不能由终审法院独家指定。建立诚信社会,首先必须要有诚信的法律制度做保障,故意不履行法律判决,是一种失信;使用法律错误地对公民进行处罚,也是一种失信。法律的失信是社会正义的最大障碍。最高人民法院设立“执行黑名单”,应该很好地综合考虑两方面的因素,要用公正的程序保证公正的制度,防止解决了执行难,而妨害到公民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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