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年起草砥砺、13易其稿,与近500万名公务员息息相关的公务员法草案,于12月25日正式进入立法程序。2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进行了分组审议。
参加审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凝结了11年公务员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了国外公务员的做法,对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树立形象、提高效能将起
公务员不能是“官老爷”
许志琴委员说,中国几千年来的官本位思想,把公务员看成是父母官。我们立法时应把“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人民的勤务员”这点明确写入其中。吴德馨委员也认为,我国公务员的权力比较大,没有法律约束是不行的,应在法律中强调公务员要为人民服务。
陈建生委员说,在公务员的定位中,要强调服务意识,不要做官当老爷。建议草案总则中的有关条款措词“再加重一些”。
张学东委员认为,要强调公务员公信力,树立公务员良好形象,凡涉及到老百姓利益的规定要严格。要给公务员设置高压线,不能碰,碰了就得离开公务员队伍。
针对草案规定“定期考核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的条款,王涛委员建议应把考核的结果公布于众,这样一方面体现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另一方面也符合公众监督程序。
丛斌委员说,对于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草案规定可以转岗,这就等于不称职的干部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他建议明确规定考核不称职的就不能再转任。
全国人大代表吴康民说,有的机关干部不参加企业的经营活动,但是拿钱参股,利用岗位优势给企业通风报信,进行分红。草案中禁止公务员“经商、办企业或者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应把“经营”两个字删掉。
同是公务员工资为何不一样
“现在的工资待遇太复杂,工资条越来越长,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职级补贴、各种补贴等好多项。”王永炎委员介绍,发达国家只是录用考核定多少钱就是多少。
任克礼委员认为,当前公务员工资待遇混乱,同是国家公务员,同资历、同职务、同级别的干部,在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很大,相差达好几倍。建议法律应规定进行统一管理。全国人大民族委员会委员马昌裔认为,既然是同一个国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就不能相差太远,有的同级的公务员收入相差几倍,觉得这样不利于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公务员的心理平衡。
草案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我国实际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并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马昌裔认为,其中“与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基本平衡”,是指私营企业、外企还是国有企业 企业收入差距很大,企业负责人有的年薪几十、上百万,怎么保证工资水平基本平衡呢 规定得比较模糊,无法操作。
杨国梁委员认为,应当借鉴一下国外的成熟做法,将工资水平明确纳入一定的国民生产和财政统计数据体系,如GDP或物价指数等,对公务员工资标准作出更为科学的明确的界定。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桑逢文则建议,在艰苦的地方工作工资待遇更应该高一点,这样有利于鼓励一部分同志到艰苦的地方工作。
对于同一地区不同部门之间公务员工资水平存在差别的现象,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应松年说,公务员工资的地区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在一个地区中,行业、部门之间,尤其是行政机关中的部门之间的工资差别很大,这是不正常的。姜颖委员认为,由于工资标准参差不齐,各个部门的领导各显其能,想办法为本部门多争取一些福利,没有办法的就是清水衙门,这容易引发不正之风,滋生腐败。
“任期制”能否增强公务员队伍活力
针对公务员法草案中“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的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看法各不相同。金炳华委员认为,草案有关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的规定非常必要,既有利于干部岗位交流,又有利于增强干部的活力。
“我国公务员的任期应该有末位淘汰制,在科级的岗位上,如果满三年或五年该升级时还不合格、不能晋升的话,就应实行末位淘汰制。”全国人大环资委委员刘海荣从公务员更新的角度出发,也对任期制表示赞同 “这样公务员也会有危机感,公务员队伍就会有新鲜的力量补充进来。”
王永炎委员说,在多次调研中发现,一些地方县市级的干部调动频繁,地方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资以外的收入在发达地区和贫困地区之间差距很大。“要研究任期制到底应该如何规定,以防止出现任期还没有结束就有半数以上的干部调走的现象。”
金炳华也认为,目前草案的规定太原则,不好操作。“建议对任期制的范围、内容、期限及实施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杨兴富委员则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选任制和聘任制的领导人员,其职务实行任期制”。“选任制的领导成员有个任期的问题,但是机关公务员只是每年有一个考核,称职的就继续留用,不称职的就调离。只有选任制和聘任制的领导才是任期制的。”
一些组成人员也表示,对这一制度也应进一步研究。“任期制该怎样具体规定:科长和处长的任期应该怎样 ”王英凡委员表示,草案有关条款有待进一步明确;如果不能作明确规定,或者执行起来会出现很多问题,就应该慎重研究草案是否要纳入这一条款。
普通公务员是否有“奔头”
李春亭委员认为,目前我们实行的职务升级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一般公务员积极性的发挥。他分析说,从职务升迁上讲,每个单位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都是有限的,但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更少,而按照现在的体制,工资、住房、医疗、交通等福利待遇都与职务高低挂钩,这就使得许多人都去争官,甚至跑官、要官、买官。如果“官”当不成了,就可能想办法通过以权谋私等非法手段,在经济等方面获取“补偿”。所以从一定角度讲,这种体制是造成“官本位”意识的重要根源,对社会上的贪污腐败现象也有一定的催化作用。
为此李春亭委员表示,公务员法草案在实行职务晋升制度的同时,根据工龄、业务等因素,确定公务员的职级逐年晋升制度,并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以充分照顾到大多数公务员的利益,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这对于消除“官本位”意识,防止贪污腐败,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建议草案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要求国务院建立健全公务员的职级升迁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官本位”的思想意识问题。
姜颖委员也认为,公务员职务职级制度的设计应该让公务员感到只要是尽职就有发展的余地和前进的可能性,进而调动工作积极性,使广大的公务员更好地进行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职数的限制,如果没人往上升的话,那么下面的人也无法提升,进而造成官本位的思想很严重。应该高度重视这一问题的解决。”
一些委员建议,在公务员职务职级制度设计时,要对中下层干部更宽泛一点,多给一些进步的机会。“比如一个干部,能力更适合做县长,可以让他做到五十岁,甚至做到退休,职务不变。但职级可以上,可以拿市长的工资,拿省长的工资。就是一般的办事员也可以拿到领导职级的工资,以调动他发挥长处,奋斗一生。”胡光宝委员建议,非领导岗位的公务员要正常晋级,不要受职务职级的限制。比如他就是一个普通的科员,但是他非常敬业,就可以晋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