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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立法保护民族民间文化

2005-01-0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高建进 我有话说

本报讯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日前颁布《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成为继云南、贵州之后,全国第三个以地方法规形式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省份。该《条例》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开展普及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活动,要求有条件的中小学校把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列入教育教学的内容。同时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

福建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资源十分丰富。该省目前已有26个县市、乡镇被文化部命名为“中国民间艺术之乡”。许多早已在中原大地消失的文化种类,至今在福建这块土地上存活着。特殊的地理条件,又使福建自古以来就成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门户,成为“海上丝绸之路”的起点,更使福建文化增添了不少异域风采。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外来文化和生活方式影响加大及传统文化自身发展的脆弱性,福建民族民间文化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据了解,这次纳入《条例》保护的民族民间艺术包括:民间文学、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美术、杂技等;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传统的礼仪、节日、庆典等民俗活动和传统体育活动;古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与上述各项相关的代表性原始资料、实物和场所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项目。《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乡建设规划;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开发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旅游服务,以及其他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不得破坏文化资源和文化风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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