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的“纪念《国家赔偿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传出消息,《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届时,国家赔偿的范围会有所扩大,赔偿标准也有所提高。与会专家还建议,《国家赔偿法》应该设置精神赔偿。
我国法律制度建设自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取得了巨大的进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在于建设依法执政的政府。不久前,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 “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这一目标之中,十分重要的含义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法治政府是一种责任政府。一旦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权益时,它就得担负起赔偿的责任。从某种程度上讲,国家赔偿是检验法治进程的一块试金石。比如,国家赔偿的范围、标准如何,具体执行的状况如何,可以从一个侧面映射出公共权力在法治道路上的作为。
从更深的意义上看,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反映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公民和国家之间关系的日渐合理与平衡。在法治条件下,人民当家作主,公民参与共同体的根本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自身的权利,国家与政府的根本职责也在于此,而国家赔偿制度的设置正是为了保护好人民的主人翁地位,维护和调整好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这就意味着,国家不仅在抽象的意义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而且在具体现实中,保障个别公民的合法权益。
我国实行国家赔偿制度起步相对较晚,有些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得到妥善的解决。比如,公民获赔少,在经济发展水平和获赔额之间往往有失平衡;公民获得国家赔偿相对来说也较难。再如,有些人对国家赔偿有误会,认为那是增加了“国家的负担”。凡此种种,都向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要求。人们可以期待,《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将为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创造条件,从而进一步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