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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出台可望有效化解保险公司破产风险

2005-01-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5日电保险公司破产后,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如何保护?保监会日前发布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解决了这一问题。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破产,国家财政兜底”的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打破,为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和更有效地保护保单持有人的利

益提供了制度和物质上的保障。

根据《保险法》的要求,保险保障基金是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破产、被撤销等情况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依照《管理办法》,非寿险保单的救济绝对数限额为5万元,损失5万元以内的予以100%救济;超过5万元的部分,分个人和机构,分别救济90%和80%。寿险公司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时,其持有的保险合同依法转让给另一家寿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向受让公司提供的救济金额,分个人和机构,分别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和80%。保单持有人的权益基本上不会因为保险公司的破产而受到损失。

据了解,保险保障基金将由保监会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使用,资金运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等投资,不得用于股市、房地业和其他实业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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