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山东省出台了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设置暂行办法,为独立学院的设置、招生、管理又立下了新规矩。该办法明确规定,独立学院要做到独立校园、独立法人、独立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历证书、独立填报高等教育基层统计报表。
独立学院是指普通本科高校与社会力量按新机制、新模式合作举
设置独立学院的条件为: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高等教育管理能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配备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建院初期,专任教师及聘期一年以上、相对固定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专任教师中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比例不低于30%。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200亩,规划面积不少于400亩。教学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8万册。独立学院的名称可使用地名、字号或按专业方向命名,统一格式为“××大学(学院)××学院”。4年内各项办学条件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同类高校的生均条件标准。
省教育厅将定期对独立学院办学条件、财务管理、教学质量及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工作不力、违规操作、管理混乱、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得不到保障的独立学院要依法责令整顿,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招生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