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6日电 计算机字库是否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这是知识产权审判领域一个尚未有定论的问题。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潍坊文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南宸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确定计算机字库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 方正公司投入了大量的智力创作,创作完成了方正兰亭V4.0计算机字库,其智力劳动成果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方正兰亭V4.0与文星2000V3.1的鉴定报告看,两字库的报宋、仿宋等12款GBK字库中的字的对应点坐标相同或基本相同,字型重合或基本重合。这一结论说明被告文星公司的文星2000V3.1的上述12款GBK字库非其独立创作完成,而是在方正兰亭V4.0中相应字库的坐标数据和指令程序上进行简单修改得到的。其行为构成对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犯,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该院认为 由于南宸公司销售的文星2000V3.1软件产品来源于被告文星公司,且该软件经过了国家有关单位的测评,被告南宸公司无法审核该软件是否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其主观上并无侵权的故意或者过失,不应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据此,该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