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汉成在《晚清法律改革动因再探》(刊于《法史研究》2004年第4期)一文中指出,长期以来法律史学界把中英《马凯条约》第十二款关于英国有条件放弃治外法权的承诺视为晚清改革的主因,而历史的真相是,1902年商约谈判时张之洞主导制定了这一条款,首倡“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说,其目的在于推进
国内向西方学习的进程;1907年后张之洞又否定了“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说,其目的则是反对沈家本过于“西化”的法律改革模式,以维护其“中体西用”的法律改革思路。这一过程表明,领事裁判权问题始终只是晚清主持改革者推进法律变革的手段。事实上,晚清法律改革作为清末新政的一部分,也是服从和服务于新政这一整体政治局势的,它本身并没有自己额外的起因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