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杂志前不久(2004年第12期)发表了题为《“利东”来了》的文章,作者高志凯先生创造出“利东”一词与英文中的stakeholders相对应,泛指利益相关方,并鲜明提出“利东”可以像“股东”一样完善公司治理的理论与实践。我们认为“利东”一词翻译得很好,不仅比常用的“利益相关方”更为贴切,更为朗朗上口,而且还具有鲜明的时代意义。只是,应用推广之前需要明确界定其范畴。
我们认为,“利东”可界定为直接利益相关方。stakeholders是个英语合成词,其中stake有赌金、股本、利害攸关等含义,holder的原意是握住者、持有者、占有者,因而stakeholder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利害攸关者。无论是stake,还是holder,都表达出一种较为紧密的联系,因而从翻译角度看,“利东”也应该对应有紧密利益联系的主体,如某企业的股东、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上游供应商、下游销售商以及作为税收和公共投资主体的政府等。而竞争性企业、替代品厂商、工会以及更为广泛的公众都是该企业的间接利益相关方。直接利益相关方与企业之间存在经济契约,是一种互为利益来源和实现途径的紧密关系,间接利益相关方与企业的关系则较为松散。与其“利东”被泛化为一切利益相关方,不如特指与企业利益攸关的直接利益相关方更有特定含义,也更贴近stakeholders的字面理解。
“利东”一词的提出有助于企业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广泛应用具有重要意义。很显然,认识到“利东”与企业互为利益来源和途径,有助于引导企业从单纯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转向既追求股东利润又兼顾“利东”利益的价值取向,有助于引导企业树立新的发展观,有助于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诚信体系,从而奠定股东与其他直接利害攸关者协同与共的利益格局,形成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机制。
正因为如此,我们说:“利东”来得正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