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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费投入应引起足够重视

2005-01-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晏扬 我有话说

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日前公布的《2003年全国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显示,2003年我国政府教育投入总量为6208.27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13.29%,但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和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分别比上年下降了0.08个和0.04个百分点,其中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达到

《教育法》规定的教育投入增长要求。

众所周知,一个国家对教育的重视程度,其主要参考指标并不是教育经费投入总量是多是少、是增是减,而是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是多少,占GDP的比例是升是降。2003年我国教育投入总量大幅增长固然让人欣喜,但是占财政支出比例和占GDP比例双双下降,则无疑说明我们在实际行动上,并没有像我们在口头上说的那样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更不要说什么“再穷不能穷教育”了。

我国《教育法》第54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71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很显然,保持教育经费投入比例不断增长,是法律的明确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必须遵守。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下降,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相关责任人应当为此承担相应责任。

笔者认为,全国有多达一半以上的省、市、区擅自降低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例,与之前一些地方降低了教育经费的支出比例却受不到任何处罚有关。因此,在教育经费投入方面引入问责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不仅是《教育法》的要求,而且将有利于保障教育经费投入比例不断增长,并以此保证各地各级政府真正将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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