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莫纪宏研究员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是好的,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教师相对于政府公务员来说,处于弱势地位
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的工作实际上就是完成国家的义务,因为根据《宪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国家有承担义务教育的责任。那么,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们在完成国家的义务之后,当然享有要求国家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的权利。从这一意义上讲,教师们与公务员有相似的地方,那就是国家财政要足额和及时保证其工资、福利待遇的发放,正因为如此,一些国家将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
但是,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与公务员毕竟有着本质的不同。公务员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有权行使一定的权力,但也必须受到相应的监督和制约,并且其在权力的滥用时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师从事的是教书育人的工作,并不享有公权力,有其自身的规律。因而,有关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职位分类、录用、监督制约、职务升降等等许多方面的规定都不能完全适用于教师,教师队伍的管理与公务员队伍的管理有着不同的要求。因此,如果将进行义务教育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不仅存在理论上的悖论,在实际的操作中也会出现诸多的困难。
因而,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要将义务教育的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而是要考虑到如何周全地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将《教师法》诸如“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之类的有关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