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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让人民表达自己意志

2005-01-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雷润 李文 我有话说
  民主的本质就是由人民当家作主,凡属人民自己的事,由人民自己决定。人民的意见,人民的建议是人民决定自己的事、实现自己意志的一种方式。在利益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必须建立一种能够准确反映公众不同利益的意愿和要求的制度,于是立法听证制度应运而生。立法听证制度使人民能够直接地、真正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拓
展了民主的广度,推进民主向纵深方向发展。除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的事项,立法听证会一律公开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媒体报道;持有不同意见的听证陈述人在立法听证会上享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民主权利,最大程度地展现他们作为国家主人翁的一面,实现直接参政、议政的权利。我国在1996年的3月1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听证制度。一方面它吸收了西方的有益理论,借鉴其成功经验,另一方面它是在中国固有行政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出来的适合中国目前现实状况的行政听证制度。后来随着听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以及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立法民主化或公众参与立法的需要,听证制度又引入到立法领域,从而发展成为现代的立法听证制度。

听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狭义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活动,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合理合法。笔者借鉴听证的相关概念,对立法听证作如下界定:立法听证制度是指各级立法机关在提出法案动议或审议法案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使与该法案有关的民众及专家学者充分发表不同意见,以便立法机关最大程度地吸收民意,体现民智,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法案提供依据的立法制度。

立法听证通过广泛收集信息,协调各种社会利益,使法案的社会认同感、接受度增强,从而提高了立法质量。立法听证的关键所在是听证,听证能够使立法主体广泛地收集信息。信息,是决策者的依据。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事务的增多,立法主体也趋于多元化,不同的立法主体需要获取不同的社会信息。实行立法听证,无疑给立法主体开通了一条广泛收集信息的渠道。立法听证的本意在于广泛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为正确制定法律提供依据。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即是指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人员都可在立法听证会上陈述自己不同的意见。在立法听证过程中,经由各方陈述意见、辩论和举证,可以使立法主体获得许多新的资料、不同的信息,并发现了解一些具体事实。立法主体可以依靠这些资料、信息、事实,加以辨别与筛选,作出正确的决策。

同时,立法主体广泛听取社会各个方面不同的意见后,对这些意见作了持之有据的采纳,作出正确的决策,这本身就是在协调各种社会利益。立法是分配和合理配置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家活动。从其体现的社会关系来说,立法实质上是各种利益关系的分配、界定和协调。“为了给予不同利益和力量以制度性的表白途径,及使利益冲突能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现代民主国家均设立法听证制度,以公共和理性的沟通途径来化解冲突,尤其赋予利害关系人参与表示意见的机会,使人民能直接参与决定机制,实现人民直接民主。”所以,立法听证作为一种系统有效的程序制度,为各种冲突的利益主体提供了一个表达和争论的舞台,使激烈的情绪冷却下来,逐步协调各种不同的政治立场和各种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使其一致,使法案内容为大多数人能够接受,从而为法案的实施与实现创造条件。

可见,立法主体在通过立法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并协调各种社会利益一致,再作出决定,这样的立法,既可以兼顾民主与效率,又可以预防立法的偏颇与缺失,从而保证了法律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而提高了立法的质量。

立法听证保障了法律的正义价值。正义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西方学者对法律的抽象评价,是以正义为尺度的,尽管正义本身犹如“普洛特斯”的脸变幻不定,但正义总是人们对法律内在精神和基本功能的追求。立法听证扩大民主参与,听取有关团体、专家学者,特别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集思广益,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公平分配权利义务,以提高立法质量,增加立法的民主性和审慎性,从而使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行,公平合理,使立法公平,保证了法律的程序正义。同时,立法听证会又是公开举行,保证了法律的实体正义。从而从根本上保障了法律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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