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别,广义的听证,一般是指在国家机关作出决定前,给利害关系人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狭义的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的活动,以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合理合法。笔者借鉴听证的相关概念,对立法听证作如下界定:立法听证制度是指各级立法机关在提出法案动议或审议法案时,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使与该法案有关的民众及专家学者充分发表不同意见,以便立法机关最大程度地吸收民意,体现民智,为科学、合理地制定法案提供依据的立法制度。
立法听证通过广泛收集信息,协调各种社会利益,使法案的社会认同感、接受度增强,从而提高了立法质量。立法听证的关键所在是听证,听证能够使立法主体广泛地收集信息。信息,是决策者的依据。现代社会随着社会事务的增多,立法主体也趋于多元化,不同的立法主体需要获取不同的社会信息。实行立法听证,无疑给立法主体开通了一条广泛收集信息的渠道。立法听证的本意在于广泛听取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为正确制定法律提供依据。社会各个方面的意见,即是指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其他人员都可在立法听证会上陈述自己不同的意见。在立法听证过程中,经由各方陈述意见、辩论和举证,可以使立法主体获得许多新的资料、不同的信息,并发现了解一些具体事实。立法主体可以依靠这些资料、信息、事实,加以辨别与筛选,作出正确的决策。
同时,立法主体广泛听取社会各个方面不同的意见后,对这些意见作了持之有据的采纳,作出正确的决策,这本身就是在协调各种社会利益。立法是分配和合理配置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国家活动。从其体现的社会关系来说,立法实质上是各种利益关系的分配、界定和协调。“为了给予不同利益和力量以制度性的表白途径,及使利益冲突能达成某种程度的共识,现代民主国家均设立法听证制度,以公共和理性的沟通途径来化解冲突,尤其赋予利害关系人参与表示意见的机会,使人民能直接参与决定机制,实现人民直接民主。”所以,立法听证作为一种系统有效的程序制度,为各种冲突的利益主体提供了一个表达和争论的舞台,使激烈的情绪冷却下来,逐步协调各种不同的政治立场和各种不同主体的利益关系,使其一致,使法案内容为大多数人能够接受,从而为法案的实施与实现创造条件。
可见,立法主体在通过立法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集思广益,并协调各种社会利益一致,再作出决定,这样的立法,既可以兼顾民主与效率,又可以预防立法的偏颇与缺失,从而保证了法律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而提高了立法的质量。
立法听证保障了法律的正义价值。正义是法律的内在要求,西方学者对法律的抽象评价,是以正义为尺度的,尽管正义本身犹如“普洛特斯”的脸变幻不定,但正义总是人们对法律内在精神和基本功能的追求。立法听证扩大民主参与,听取有关团体、专家学者,特别是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集思广益,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公平分配权利义务,以提高立法质量,增加立法的民主性和审慎性,从而使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可行,公平合理,使立法公平,保证了法律的程序正义。同时,立法听证会又是公开举行,保证了法律的实体正义。从而从根本上保障了法律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