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查阅了《刑事诉讼法》,这部法律中倒没有明确规定死刑犯临刑前可以见家属,但在1998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从法律词语语义上分析来看,“可以”的词语表述指的是通常情况下应当准许,只有特殊情况下才不准许。因此,死刑犯临刑前要见家属的,法院一般情况是要准许,只有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不准许。再者,从罪犯的权利和人性化的角度来看,让死刑犯临刑前见家属是最起码的权利和最低的要求,何以至于不准许呢?然而,最高法院1998年的这一司法解释,居然要在颁布后6年才能得以有效执行,并且还是借助于北京市高院出台的“司法为民50条”这一文件的才得以有效执行。
从法律的位阶原则来,下位法要服从于上位法,规章、法规服从法律,法律最终服从于宪法。然而,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中,却存在着严重的悖论,宪法高高在上,有时却比不得法律有效;法律很有尊严,有时却又没有司法解释有力;司法解释效力较高,有时却没有部门规章、地方的文件来得有用。《人民警察法》比不上“五条禁令”,现在我们看到司法解释比不上“司法为民50条”这种连地方规章都不是的文件。这种悖论的后面,其实仍然是权大还是法大的悖论,在一些人的观念中,仍然是权力要大于法律,他们更加遵从的仍然是权力。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但在实际上它的权威有时还不如司法解释,因为后者是法官的最高上司制定的,法官不敢怠慢;但是,这种司法解释有时又仍然比不上一些文件,因为这些文件仍是法官的直接上司制定的。因此,他们愿意怠慢法律不敢怠慢司法解释,他们怠慢司法解释也不敢怠慢各种文件,法律的整个位阶原则给这种权大于法的观念给颠倒过来了。
北京市法院系统实现了死刑犯临刑前可以见家属的做法固然可喜,但是,今后,我们更需要努力的是认认真真地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已有的规定,而不是出台更多的文件,让法律睡大觉就是在损害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