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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位导致不良老板“欠薪逃匿”

2005-01-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攀 我有话说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19日通过了《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促使相关的责任单位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遏制欠薪行为的

发生,条例规定“分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分包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现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此外,为了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条例最终删除了“最低工资标准是最低保障标准”的表述,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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