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绍殷诉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120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将判决主文公告如下:
一、被告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覃绍殷就国画《通途劈上彩云间
二、被告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光明日报》上刊登声明,更正对国画《通途劈上彩云间》的错误署名,并向原告覃绍殷公开致歉,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该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荣宝拍卖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