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队里屈打成招疑窦重重视而不见
1999年2月10日晚,
案发后,警方接到线索 案发当晚,原河池市东江镇的兰永奎和覃俊虎曾在案发地附近出现过,有重大作案嫌疑,便于2月26日、27日先后将他们传讯到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办公室。2月28日、3月1日,先后对两人办理了刑事拘留手续,但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将他们送看守所羁押。3月2日晚,刑侦大队队长黄庄生安排时任刑侦大队副教导员的韦某等4名民警 另案处理 审讯犯罪嫌疑人。民警们对兰永奎和覃俊虎拳打脚踢。犯罪嫌疑人最终只好按照审讯人员的提示和诱导,作出了结伙在东棉坳抢劫、杀人的虚假供述。刑讯逼供过程中,黄庄生曾进过审讯室,但未纠正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
在此案侦查过程中,口供与证据自相矛盾,疑点重重,但都没有引起黄庄生等民警的重视,导致一错再错。1999年3月4日,黄庄生让民警带覃俊虎去指认“作案现场”,但覃俊虎指认错误。对于这一重大疑点,黄庄生认为是覃俊虎故意指错地点,没有按规定将这个情况记录附卷。覃俊虎口供中称抢得的BP机卖给了王某,而王某予以否认,黄庄生也未要求民警将这个疑点笔录附卷。民警现场勘查找到了一个刀柄,恰巧又在兰永奎家中查获了一把没有刀柄的刀刃,民警擅自把刀刃插入刀柄,破坏了物证的原始痕迹。这个物证本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鉴定,但黄庄生只把证物拿到农机厂询问工人就确定了刀柄与刀刃的“吻合”。作案现场还发现两只皮鞋,其中一只长27.2厘米,而兰永奎和覃俊虎当时所穿鞋为24厘米,对此,黄庄生不让民警调查,由于管理不善,现场提取的皮鞋最终丢失。由于工作疏漏,现场勘查未发现被害人覃某装有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夹克外套,兰永奎和覃俊虎被逼供认“抢”到了覃某的行驶证、驾驶证并烧毁,但民警在“焚烧现场”并未发现任何焚烧痕迹和线索。实际上,覃某的夹克外套被他的哥哥从现场捡到,并交给了办案民警,里面正装着覃某的行驶证、驾驶证,但黄庄生没对这个重大疑点安排民警调查,后覃某的哥哥多次要求黄庄生退回行驶证、驾驶证,但得到的是证件“不见了”的答复。
真凶自首真相大白“假凶”无罪获得赔偿
2000年7月,法院终审分别判处覃俊虎和兰永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
就在两名无罪的人白白蹲监狱的时候,真凶却逍遥法外。制造血案的凶手牙韩胜、覃剑当年还是河池化工总厂子弟学校的中学生。富有戏剧性的是,牙韩胜在案发后不久,又因为盗窃被捕,在羁押候审期间,竟然与兰永奎被关在同一监舍里长达3个月。兰永奎比牙韩胜年长,这位“大哥”经常在牙韩胜被别人欺负的时候护着他,还经常向他讲起自己的冤情,让牙韩胜既感动,又愧疚,但他始终不敢说出真相。
2000年8月,牙韩胜盗窃刑满释放,但“东棉坳血案”的沉重十字架一直压在他的身上。他十分清楚,自己和覃剑都是经常犯事的人,难免要栽进“局子”,就算自己将真相隐瞒,但是难保覃剑进“局子”后不供认。加上对兰永奎的感激和愧疚,他终于决定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很快覃剑也被抓捕归案。
2003年6月,法院开庭重审“东棉坳血案”,宣判覃俊虎、兰永奎无罪。同年7月,法院以抢劫和杀人罪判处牙韩胜有期徒刑12年,覃剑有期徒刑11年。同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决定赔偿兰永奎和覃俊虎78425.80元和97798.32元。
错案背后反思多疑犯人权要维护
曾任广西法学会行政法学理事的田英武律师认为,“东棉坳血案”由于少数民警刑讯逼供铸成大错,带来的教训十分深刻。
长期以来,一些民警把刑讯逼供作为破案手段沿用,重口供,轻证据,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这是导致冤假错案的根源之一。
“东棉坳血案”的错判,也与受害人不敢坚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关。在批捕起诉审查和审判等环节中,覃俊虎和兰永奎并未被“用刑”,但是为什么不敢理直气壮地全面翻供呢 除了公安部门出具了一份所谓“侦查程序合法,没有体罚虐待过犯罪嫌疑人”的书面证明材料堵住他们的嘴的原因之外,据他们说,因为害怕此案被退回补充侦查后又要被公安“用刑”,“反正最后还
是胳膊扭不过大腿,只好认命了”。
此案从侦查、起诉和审判,如果相关部门能够更慎重、按规定的程序履行自己的职责,就不会一错再错了。在审查批捕和起诉阶段,覃俊虎和兰永奎曾向检察院办案人员翻供,反映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办案人员也对此做了专门调查,但是最终在公安部门出具的一份“侦查程序合法,没有体罚虐待过犯罪嫌疑人”的书面证明材料面前止步了。此外,法院在审理中,由于法官对证据的采信有不同意见,曾休庭4个月作调查核实,但最终还是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