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江苏省徐州市中院两个多月数十次的往返协调,日前,徐州市某国有商业银行终于与中煤第六建设公司签订了《法院执行机器设备限期定向回购协议书》,并从该公司领回了首付的机器设备回购款3990万元。至此,一件涉案标的达4000多万元的重大疑难执行案件圆满执结,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资金得以回笼,大型国有企业万余
中煤第六建设公司系原国家煤炭部下属从事矿井施工的国有大型企业,拥有在岗职工1.2万多人。1993年至1997年间,原煤炭部“统借统还”设置了“三产贷款”,中煤第六建设公司因此得到了徐州某商业银行的“三产贷款”4660万元,并全部用于原煤炭部批准的“三产”项目投资上。后因煤炭部撤销,“三产贷款”随企业一并划转。
由于多方面原因,中煤第六建设公司绝大部分投资项目早已不能正常经营,且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归还巨额贷款。2003年12月,徐州某商业银行将中煤第六建设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该公司一整套价值数千万元的大型矿井施工设备。
2004年11月,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在对执行标的物进行现场查验时,公司一些老职工拉着执行法官的手哭诉:这套机器设备可是我们职工的饭碗,没了它我们这1万多人就要下岗失业呀!法官了解到,这套机器设备专业性强、造价高,整体拍卖极有可能流拍,解体拍卖将严重降低其实际价值。
徐州中院与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最终制定出了一个两全其美的执行方案:先由法院以评估价将已经保全的机器设备裁定给银行,再由银行将机器设备整体反售给企业,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债权利息让步。签订回购协议并进行产权转移的当日,中煤第六建设公司将组织全部职工筹措的3990万元返售款首付给了徐州某商业银行,并保证余款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完毕。(肖昌琦)